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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电信网络诈骗产业链与利益链

2017-01-22 05:04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作者: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为有效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挑战,我国政法机关重拳频出,除加大直接打击力度外,还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法网织密织细。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成为指导各地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规范依据。

  当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与互联网产业化背景逐渐形成的跨地域、跨行业甚至跨国界的庞大灰黑产业链和犯罪利益链有直接关系。这突出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黑广播”,非法获取电信用户码号,发送诈骗信息或广告;非法设立诈骗网站、通讯群组、发布诈骗信息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支付平台、商户或者个人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然为其提供转账、套现或者取现;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不法分子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设置钓鱼网站、诈骗网站,制作、发布、传播虚假广告或者诈骗信息,却疏于监管;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懈怠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疏于银行卡发放、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电信频道、号段、号码的管理;更有一些不法企业或者个人在暴利的诱惑和驱使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网络服务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如果不从源头上根治灰黑产业链、切断犯罪利益链,就难以从根本上铲除电信网络犯罪滋生、实施和蔓延的温床。《意见》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首次明确提出了“全面惩处关联犯罪”的基本要求,并就如何依法“全面惩处关联犯罪”提出了具体意见。

  《意见》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灰黑产业链与犯罪利益链常见犯罪行为的刑法定性。凡是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出售、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论处;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意见》列举的五种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管理义务,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关联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设定了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和数罪并罚的原则,确认了关联犯罪行为与电信网络诈骗构成共同犯罪的认定原则。《意见》警示并强化了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于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责任。《意见》强调,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22日 03版)

[责任编辑:徐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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