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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纪检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2017-02-14 05:30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永远在路上·正风反腐看改革】

  光明日报记者 龚亮 王昊魁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这就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为这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2017年1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成立监察委员会,这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深入推进纪检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领导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气象,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中央纪委不断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夯实“两个责任”,全党动手一起抓反腐

  2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民政部原党组书记、部长李立国和原党组成员、副部长窦玉沛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力被问责。

  此前,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李立国、窦玉沛涉嫌违纪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李立国作为中央委员,民政部党政“一把手”,没有把“五位一体”建设和“四个全面”要求真正贯彻落实到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管党治党严重失职,对所辖单位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有权就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2014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强调关键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2015年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2016年7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6类需要问责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问责成为管党治党利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严肃查处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衡阳、南充和辽宁拉票贿选案,并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据统计,仅2016年,全国就有990个单位党组织和1.7万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

  随着一系列制度的出台和完善,各级党委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全党上下一起动手抓反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强大动力。纪检机关也积极行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2013年,中央纪委调整内设机构,加强纪律检查和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将参加的125个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减少到14个;在内设机构、行政编制、领导职数总量不变的情况下,2014年,中央纪委再次调整内设机构,增设纪检监察室,组建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执纪监督部门和人员分别占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总数的近70%。

  同时,省、市两级纪委也相应完成内设机构人员调整,精简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精简比例达90%,并拢五指、攥紧拳头,真正实现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项主业。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立足本届完成纪检体制改革任务,提炼总结实践成果。”浙江工商大学教授王来法说,相信随着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各项措施落地生根,必将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

  巡视派驻全覆盖,正风肃纪不留死角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截至目前,中央巡视组共开展了11轮巡视,对240多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进行巡视,覆盖率达90%,对12个省区市开展“回头看”,利剑作用充分彰显。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完成巡视全覆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改进巡视工作。中央巡视组第一轮巡视探索实行“三个不固定”;第三轮巡视首次尝试开展“专项巡视”;第六轮巡视首推“一托二”;第八轮巡视首现“一托三”;第九轮巡视首次开展“回头看”,对已巡视过的地方杀“回马枪”,形成“再震慑”。

  在中国延安干部学院教授王东仓看来,十八大以来的巡视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政治巡视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突出巡视的发现、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推动形成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

  2015年1月,经党中央审批同意,中央纪委在中共中央办公厅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设7家派驻纪检组,迈出了派驻全覆盖的重要一步。2015年年底,经党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的通知。2016年初,中央纪委共设置47家派驻机构,实现了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

  实现全覆盖后,派驻监督单位增加87个,派驻机构减少了5家,副部级和司局级职数没有增加一个,做到了精简高效,内涵发展,统一名称,统一管理。

  据统计,截至2017年1月初,中央纪委47家派驻纪检组配备干部近900名,其中在监督执纪工作一线的人数占纪检组总数的83.3%。2016年,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共谈话函询2600件次,立案780件,给予纪律处分730人,分别增长134%、38%、56%。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日前,北京、山西、浙江3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分别成立省一级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后不久,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日益完善,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范围过窄。监察体制改革,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在国务院新闻办日前举行的“解读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肖培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具体包括六大类人员: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由法律授权或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行使的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职责,监察委员会要行使监督、调查和处置的职责。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纪检工作改革的一个重大步骤。把党内反腐和国家反腐有机地统一起来,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决心,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体现了把从严治党和反腐败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把提高党的建设水平纳入提高国家治理水平的总体要求、把党纪和国法高度统一起来的要求。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治党治国方面的一种高度自觉。”中央党校教授戴焰军说。

  “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试点工作”,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对试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试点地区要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先完成检察机关相关部门的转隶,“确保今年3月底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6月底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

  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表示,根据七次全会部署,北京、山西、浙江等试点地区要把握好动态平衡,为改革全面铺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可复制”的实践基础。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要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要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制衡,加快构建起“纪律管全党”和“法律管全体”相结合的治理腐败高效运行体系。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14日 15版)

[责任编辑:王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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