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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 这些变化你该知道

2017-02-16 17:06 来源:光明网  我有话说
2017-02-16 17:06:09来源:光明网作者:责任编辑:胡连娟

  编者按:近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据悉,此次修订将对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 这些变化你该知道

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 这些变化你该知道

  《规定》的修订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修订内容主要涉及5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着力促进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原则与指导思想。二是落实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新要求,为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制度和改革支持,着力强化高校自我监督机制,鼓励和保障高校建立更为灵活的学习制度和适应自身特点与需要的学生管理。三是贯彻以学生全面发展为本的理念,着力依法构建新型学校与学生关系,强调高校要建立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四是回应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问题,适应改革的要求,着重规范了高校学籍管理行为,为高校依法治校提供更为具体的依据。五是推动高校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服务学生意识,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学生自觉履行义务、实现自我管理,促使学校管理更加科学化、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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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定》如何鼓励学生创新创业

  一是规定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二是规定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三是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突出对学生创新思维、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四是规定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让学生在自主创业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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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定》对规范办学的内容有哪些调整补充

  一是增加了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核及入学后复查的内容、操作方法,从制度上和操作上减少和杜绝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可能性。二是健全了转专业、转学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对不得转学的具体情形和条款进行了整合和明确。三是规定学生应履行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的义务,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四是要求高校健全学习成绩管理制度,强调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五是将有关学历、学位证书管理的规定予以整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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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定》在学习制度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一是支持学生主修专业以外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修读课程和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二是鼓励学校开展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在线课程的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建设,不断创新校内、校外课程共享模式,畅通学习成果转移转化渠道。三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予以保留,在复学或重新入学情况下,允许承认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四是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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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定》如何体现依法治校的要求

  一是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章程,享有学校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生享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二是规定对于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保证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三是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设置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积极教育挽救,保护学生权益。四是明确学校是学生管理的责任主体,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依法监督和服务的责任,强化学校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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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定》对规范学生奖励和处分程序有哪些新内容

  一是对实施奖励与处分的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为保障奖励的公平,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拨、公示等制度。二是对学生处分的情形和程序做了补充和完善。规定了处分期限制度,健全学生处分的程序。规定学校做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理由与依据,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做出的重大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三是加强了学生申诉制度建设,专门新增了学生申诉一章。要求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明确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权。四是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职责,明确省级教育部门受理学生申诉的规则。(资料来源:教育部网站 整理制作:袁晴)

[责任编辑:胡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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