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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遇害折射了什么

2017-03-01 05:01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作者:张建伟(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当今中国正处于法治转型过程中,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纠纷,越来越多的人想到借助司法渠道来解决。但是,也有一些人即使借助司法也还是对司法充满疑虑。被动涉入诉讼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则更容易陷入疑人偷斧式的猜疑中,对司法信任度更低。

  一些人输了官司,不是检讨案件中事实、证据、法律诸因素对自己不利而导致败诉,而是猜疑对方在法官那里使了钱、疏通了官司,还有人将诉讼成败归结为法官对其是否善意,直接拿法官的人格当作胜败的关键,由此产生了一种怨恨。陆川县法官遇害案件中,行凶者龙建才将22年前那起离婚案件的审判长傅明生与自己的败诉结果紧紧黏合在一起,浓得化不开的怨恨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淡化,反而因生活不如意而愈加强化,最终“积怨”爆发。

  法官遇害案件也折射出扭曲的社会心理。看到这样的新闻,许多人第一个念头是司法可能存在不公,当事人投告无门才起杀心。这种社会心理,与当事人对司法裁判公正的怀疑如出一辙。值得检讨的是,多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尤其是一些司法不公及法官贪渎案件的存在,影响了社会对司法的信赖、对法官的尊重。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得不到及时修复,导致一些案件的裁判即使公正无偏,也不容易得到当事人心甘情愿的接受,社会也因缺乏对法官的信赖而疑虑重重。这种社会心理与当事人偏执的人格结合起来,就容易产生对法官个人的仇恨及报复的想法。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是有理的,但短缺证据与模糊事实无法使法官作出有利于他的判决,这是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法律设定的裁判规则所决定的。在法治成熟的社会,当事人对于法律精神和一般司法规则有一定了解,再加上法官的廉洁公正得到社会认同,当事人会叹息自己运气不佳,但很少去报复审理案件的法官。这也反映出,我国法治精神和司法常识的普及还远远不够。培育社会的理性,抑制社会的戾气,普及法治的观念,传播司法的知识,有利于改善司法的社会环境。积多年潜移默化之功,才能实现司法环境的改善,增加法官的安全感。

  需要强调的是,法官遇害案件是法治社会绝不能容忍的事情。它涉及的不仅是法官个人安危,更涉及法治的安全。如果法官遇害案件屡次发生,就可能在司法界产生寒蝉效应,法官不敢依法作出不利于某些戾气很重的当事人的裁判,甚至顾忌自己的安危不愿在一线断案,这样国家法治的大局就可能变得松动脆弱。因此,必须给社会释放明确信号:法官不可以被威胁、侮辱和伤害,否则会与袭警一样受到严厉惩罚,这样才能遏制针对法官犯罪的传染、模仿现象。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01日 05版)

[责任编辑:徐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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