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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绝非“家务事”

2017-04-05 06:45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新闻随笔】

  作者:刘文嘉

  儿童周边亲友、学校、社区的态度,才是虐待行为如何被发现的关键,才是满足虐待罪“告诉才处理”要件的关键。如果他们讲“人情”,即便虐童入刑,也会面临着同样的操作困境。

  陕西渭南6岁男童鹏鹏,在遭继母罚跪、捆绑、殴打后昏迷,被送入医院。据报道,孩子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没有心跳和呼吸,经过抢救,逐渐恢复心跳和呼吸。目前,住在重症监护室的鹏鹏仍然没有脱离危险。

  “身上布满已经结痂的伤疤”“把头骨打开后,脑内有大量的瘀血”——新闻报道的文字,令人不忍卒看。我们完全可以推知,一个6岁的孩子在过去几年承受了怎样的痛苦。在这种“漫长的、日常的痛苦”背景下,新闻中的两个信息显得尤其刺眼。

  一个信息是,鹏鹏是由继母,也就是施虐者本人送到医院的。另一个信息是,接收孩子入院并发现孩子身上有长期被虐痕迹的医生,是第一个报警人。如果不是孩子已经命悬一线(为施虐者带来风险),如果不是医生将此事引入司法程序,这种严重的虐待行为仍然会以“家务事”的形式,继续“合理”地存在下去。

  可以看看孩子身边的其他人在此事中的角色。亲戚,了解鹏鹏父亲离异再婚情况,但从相关报道看,无人“发现”孩子伤情并对虐待一事进行过问。老师,按自述,每天都会对孩子进行晨检,发现过鹏鹏的脸上有瘀青等现象,做法是向继母“询问过几次”。甚至,连了解“去年一年,娃就丢了三次”“娃身上有一些褐色的疤痕”的亲生母亲,都没有因孩子遭受虐待而报警,只不过开始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是什么让他们如此低估已经明显构成刑法中量刑2至7年的虐待罪?

  儿童与成人有着平等的人格权与人身权——对中国社会而言,这条基本法理常常是个抽象的存在。以家庭为核心形成的关系型社会,更习惯于将孩子看作父母的“私产”,将远近、亲疏、内外作为行为的考量。

  因而,父母(监护人)常常将教训、干涉甚至殴打孩子看成天经地义的事情,以致监护人几乎成为儿童人权的最大威胁。豆瓣上“父母皆祸害”的话题和由此引发的文化现象,就是“孩子是父母私产”思路的结果和极端反映。几乎很难有人会因为父母教训孩子而进行干涉,哪怕这种“教训”是长期的,哪怕这种“教训”已经构成了虐待。“家务事”的观念和“疏不间亲”的传统行为规则,与“不论一个人处于什么角色,只要人身权和生命权遭到威胁,就须无条件救助”的现代人权概念形成了直接的冲突。鹏鹏被继母虐待一事中,众多孩子身边成年人的不作为,就是这些观念的直观表现,实际上闭锁了一个儿童所能求助的全部渠道,将他变成了一块继母手里任意捏的橡皮泥。

  前两年讨论虐待儿童的案件,人们多呼吁刑法中设立“虐童罪”。实际上,已有的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以及2015年1月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能够对症下药。比如,对鹏鹏的继母这样残忍的施虐者,所要讨论的,只是适用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儿童周边亲友、学校、社区的态度,才是虐待行为如何被发现的关键,才是满足虐待罪“告诉才处理”要件的关键。如果他们讲“人情”,即便虐童入刑,也会面临着同样的操作困境。

  这样看来,这种人情乃是最大的无情。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05日 02版)

[责任编辑:白丽克孜·帕哈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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