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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2017-04-25 03:45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作者:孙华臣、王安(单位:山东省宏观经济研究院)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既是解决“三个1亿人”问题、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重点难点,也是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支撑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顺利对接“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内生动力,对优化城乡收入分配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近年来,我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深入,截至2015年末,全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1%,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依然较低,农民工总量高达2.77亿人,与到2020年“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要求相比,还存在转移人口就业不稳定、难以享受同等公共服务、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面临“出来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回去难再适应农村”的现实困境。

  高效平稳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应积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着力解决人的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不协调、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工业化不协调等突出问题,着力补齐新型城镇化发展短板,使得新型城镇化供给能力更加适应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需求变化,构建起供需互促、协同均衡、有机统一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新机制。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抓住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这一关键指标,综合运用政府、社会、企业等各方力量,通过提升转移人口素质和就业能力,更好地适应新型城镇化需要,通过优化政策解决“人地钱”难题,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意愿,构建起政府“有形之手”、市场“无形之手”、社会“包容之手”、转移人口“勤劳之手”共建共享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新格局。

  优化城市功能

  增强转移人口归属感

  增强城市功能和综合承载能力,能够显著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凝聚力,符合城市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和要求,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保障。当前,我国城市功能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比如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够完善、公共服务供给短板较为明显等,制约了城市发展的空间。解决这些问题,既是城市更新升级的需要,还能够有效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不断增强城市持续发展后劲。

  优化城市功能,首先应完善和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建设应统筹考虑主体功能定位、城市人口规模和建成区面积等多方面因素,严守城市增长边界红线,科学规划布局能源、交通、供排水、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其次要强化公共服务供给。重点包括:通过挖掘公办学校潜力,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确保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全方位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提供阶梯式医疗、养老、就业扶持、社会保障、公共文化等各类基本公共服务,并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逐步实现与城市户口同等功能、同等权限。

  提高发展能力

  体现转移人口价值感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既要经历生活空间的转移、户籍身份的转化和就业状态的转变,更要实现价值理念、工作思维和生活习惯的转型升级。在此过程中,关键是要通过促进就业营造持续发展、共建共享的良好环境,实现社会认可和价值认同,最终真正融入城市。

  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平等发展能力,一方面应强化产业就业支撑,确保产业、就业与人口规模协调一致,形成“有产业-有就业-有人气”的良性循环,提升城镇对人口集聚的承载力和支撑产业发展的配套服务能力;另一方面,拓宽就业创业空间,从强素质、促创业、增岗位等角度入手,克服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较低、技能培训缺乏等瓶颈制约,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

  释放政策红利

  提升转移人口获得感

  农业转移人口平均收入水平较低,农村土地、宅基地等不动产流动性差,难以满足市民化的最低资本要求,影响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意愿。对此,应充分发挥政策设计的“助推器”“压舱石”作用,综合运用多重激励政策,构建合理有效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减轻农业转移人口的“前忧后患”,这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能否顺利推进并持续运转的关键。

  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的获得感,一是重点做好“三个结合”。即,把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起来,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助推释放消费空间,带动全要素生产率提高;把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精准扶贫结合起来,实现异地迁移脱贫;把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棚户区改造结合起来,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二是保障转移人口的原有权益。顺应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趋势,以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造为突破口,借鉴各地实践中的典型经验,通过开展赋予抵押权、担保权试点,探索开展有偿退出和继承实现形式,支持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三是加大进城金融支持力度。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建立转移人口金融、就业、医疗、保险、消费等各类经济社会活动的信用记录,逐步形成农业转移人口征信系统大数据,作为信贷支持依据。同时建立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信用担保体系,实行土地权益和动产质押等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通过设立专项担保基金、实行担保风险补偿、引入担保再担保等措施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6FJL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25日 11版)

[责任编辑: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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