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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红十字会法:让慈善更有法律保障

2017-05-09 05:48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光明日报北京5月8日电 光明日报记者 殷泓

  5月8日是“世界红十字日”,也是最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正式实施的日子。

  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把中国红十字会推进了舆论漩涡,进而引发慈善信任危机。尽管最终证明郭美美与中国红十字会没有任何关系,但这一事件对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仍然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今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期待这部新的法律能够为红十字事业带来新的发展。

  “新红十字会法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推动红十字会改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对于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工作领域的重要作用,促进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现实和历史意义。”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汝鹏说。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有哪些新举措?将对红十字事业带来哪些影响?记者就此采访相关人士进行解读。

  事业拓展:从“三救”到“三献”

  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当天,经过4个多小时的采集,广州小伙张北莽以捐献造血干细胞的行动,实践了“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成为全国第6457例、广东省第511例非亲缘造血干细胞捐献。

  不仅是捐献造血干细胞,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还加入到捐献遗体、人体器官的队伍中来,红十字事业正在不断拓展。

  为了让红十字会能够依法开展这些新事业,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明确了红十字会的职责,既包括“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等传统职责,也包括“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等新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对此解释说,根据国际红十字会运动的原则要求,中国红十字会原来的主要工作是通常所说的“三救”,即救助、救护、救援。但是,随着中国红十字会的发展,其工作有了很大拓展,最突出的拓展就是现在的“三献”,即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及造血干细胞捐献。

  “中国红十字会拓展的这些职责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对这项工作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是对红十字会工作的支持。”郭林茂说。

  “红十字会的职责增加了,责任也更重了,我们要根据这种新变化、新要求,切实加强救援、救助、救护的能力建设,做好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自身素质,进一步提高人道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徐科表示。

  强化监督:紧密编织制度的笼子

  “近些年来,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来自各方的监督,以及红十字会财产收入的信息透明等方面存在制度的缺失。这次法律修订的一大亮点就在于编好制度的笼子,使红十字会进一步规范。”郭林茂说。

  修订后的法律对红十字会的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如: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此外,在内部组织结构上,新法规定,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可以确保红十字会能够在法律的轨道上充分落实和完成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级政府委托的使命和任务,这是我国红十字会内部治理和红十字事业发展制度建设的一个大跨越。”中国社科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葛道顺指出。

  徐科对此表示,各级红十字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监察制度,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推进信息公开,规范信息发布,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信息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提升公信力。

  依法追责:专门增加法律责任一章

  “国际红十字会运动是一个高尚的事业,红十字会这个组织是一个国家的品牌,我们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进行侮辱、玷污和侵犯。因此,增加法律责任一章,是对红十字会进行保护,无论是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还是红十字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红十字会权益的,都要视情况承担法律责任。”郭林茂指出。

  作为修订的一大亮点,新红十字会法专门增设法律责任一章,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多种情形进行明确,如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等;同时也规定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多种情形,如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等。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汝鹏表示,这是对包括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约束,也是对红十字事业的保护。这些新增条款必将对捐赠人的保护,对红十字会的名誉保护、品牌标志保护、财产保护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希望通过新法的实施及法律的宣传,能够更多地展现红十字事业的崇高、中国红十字会的纯洁,以及中国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敬业,这样,中国红十字会才能成功打一个翻身仗,提高公信力。”郭林茂指出。

  《光明日报》( 2017年05月09日 07版)

[责任编辑:邱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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