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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城市发展和社会生活

2017-06-26 05:47 来源: 

  ■本期主持:宁欣(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本期主题:唐代城市发展和社会生活

  主持人语

  由唐入宋城市社会发生变化是学界的共识,如何定义和诠释则众说纷纭。如何认识这一历史进程及其特点,始终是唐史乃至宋史研究者关注的论题。唐代商品经济的活跃,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带来人口数量的膨胀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城市居民对文化娱乐的需求日益旺盛,追逐高品质的生活成为时尚。这些发展变化同时使原有的坊市制度、商业管理模式、城市户籍管理和国家税收制度也在不断调整思路,改革制度,以适应城市发展的新形势和城市居民的物质文化需要。

  唐代城市流动人口与户籍管理

  作者:宁欣(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始自战国时代秦国的“商鞅变法”,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继续加强户籍管理制度。此后,分裂和战乱时期,往往发生人口流散,版籍不存的情况,但一旦政权稳定,收集流散,整顿版籍,每每成为当务之急。很长时间以来,城市和乡村的户籍管理都是统一的,但这种情况在唐代发生了变化。

  人口向大城市主要是都城的流动与集中,是由唐到宋城市发展变化的主要特征。唐朝以都城长安为代表的大城市在膨胀过程中,出现两种趋势,一是大量的流散劳动力涌向生存机会更多的长安、洛阳、扬州等大城市,二是随着商品经济和城市社会的发展,社会财富源源不断地向京城积聚。唐朝是当时世界上著名的强盛之国,都城长安以其宏伟、严整而享誉世界,不仅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城市,也是截至当时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城市。据估测,长安城城内人口数量约为百万,是当时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城市。长安等大城市在发展过程中,有两类需求日益增长,一是方兴未艾的建筑业所需劳动力,二是日益繁盛的商业、手工业、服务业、娱乐业所需从业人员。两者相辅相成,吸纳了一批批外来劳动力的到来。由此带来的人口压力及户籍管理成为当时城市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严峻问题。

  唐中后期,随着均田制的崩溃和两税法的推行,大量人口溢出户籍,流寓异乡。这些人口就有相当一部分涌入可以提供更多生存空间的城市中,且主要是以京城长安和洛阳为主的大城市。虽然史书上对与建筑业有关的流动人口和外来人口没有具体的记载,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些蛛丝马迹。如《太平广记》中记载的大商人窦乂,从事了多种经营,所雇佣的人中有长安坊市内的少年、“日佣人”(按日计算工钱的临时工)、“功人”等,还在西市营建了二十余间店铺,遗憾的是建筑工人的来源没有记载。显然,应该有专门的建筑行业的工匠和民夫才能营造颇有规模的“窦家店”。再如,唐睿宗(唐玄宗的父亲)为其两个女儿金仙公主和玉真公主修建道观时,为招徕技术好的工匠和加快工期,不惜出高价雇募,于是长安附近的农民竞相舍弃农活,前来应募。修建金仙观和玉真观的“南街东当皇城之安福门,西出京城之开远门”,位于繁华地段,两观修建得高大华丽,远来的访问者,一进城就可遥望到,宛如天上仙宫,可见用工量大,用料也极尽奢华,而应募来参与建设的主要是长安以外的农民。《太平广记》中描述了一个从外地投奔长安的车工奚乐山,以其精妙的技术征服了车行的老板,并得到高额的报酬。那些原在京城服役或官府和雇之闲暇时期,继续留下寻求工作机会的工匠也可能不少,京城不仅给他们提供了更多的生存机会,所得回报也比从事农业生产更高。

  除了建筑业,外来人口更多集中在商业、服务业和娱乐业。

  李白的“落花踏尽游何处,笑入胡姬酒肆中”(《少年行》)诗句中的胡姬,当然是指西域来的胡人女子。再如陈季卿,本是进京赶考,多年未考中,无颜回乡,于是流落长安靠卖书判(即类似为考试而准备的范文)为生。唐后期,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商业的繁荣,长安城的餐饮业、旅店业、屠宰业、租赁业、小商品销售业、雇佣服务业、运输业、租赁业、丧葬业、修理业、拾荒业日益繁盛。这些行业起点低,技术含量低,市场需求大,容易生存,大量外来人口充溢着这些行业。还有很多流动的艺人和民间表演团体活跃在京城的开阔场地。《太平广记》中就记载了唐宪宗时,皇城东墙景风门外宽阔的街道上,一支流动的民间演出团体,演出杂耍和类似魔术的节目,吸引了近万人围观。

  这些流动人口和外来人口,承担了都城建设的重要任务,活跃了长安的市场,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城市居民对商业和服务业的需求,解决了随着城市发展居民日益增长和拓展的日常需求,方便了城市居民的出行、饮食、人力、公共卫生、基础建设等方面的需求。这一时期,为城市日常生活所需求的行业不仅从业人员不断增加,还逐渐向规模经营、专业化方向发展。据《唐国史补》记载,长安城东西两市的餐饮业就很发达,三五百人的礼席,“立待可办”;宋代都城已经有专门的经纪人行业,掏粪、消防等行业都有专业从业人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租赋的主要承担者——农民,主动或被动流入如都城长安、洛阳及南方的扬州、成都、广州等大城市。唐长安的“浮寄流寓不可胜计”(《长安志》),后周的都城开封的“坊市之中,邸店有限,工商外至,络绎无穷”(《五代会要·城郭》)。人口向以都城为代表的大城市集中的趋势,唐朝的中后期很明显,而且从五代延续到宋。北宋的开封,被描绘为“十二市之环城”,城周“百里之内并无闲地”,从事相同的行业的外来务工者往往聚居在同一区域,有些街道也明显带有行业的特色,如马行街、牛行街,鸡儿巷等。这说明外来人口不断从流动人口转为常住人口,形成环绕城区并不断扩展的商业和生活区。而南宋都城临安(杭州)外来居民已经超过土著。如果说唐朝前期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被动流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城市生活的需要,官府对农民和工匠居住地和户口限制的松弛,长安外来人口的涌入更多是出于主动行为。安史之乱后,户籍流散得严重,导致官府掌控的户籍仅为玄宗天宝年间的三分之一,其中还有五分之二属于“浮寄人口”,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税收,以致唐德宗朝宰相杜佑对此忧心忡忡,感叹“出租赋者减耗若此,食租赋者岂可仍旧”(《通典·职官二十二》)。

  唐朝对这些涌入城市的流动人口和外来人口到底如何管理,虽未见出台严格的措施,但通过一些官府颁布的具体措施和条文,可知总的趋势是对外来无户籍人口的限制逐渐松弛:一是唐德宗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提出并推行的两税法,“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居住地原则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流动人口的身份问题,也使国家有可能重新掌控大量流失的人口;二是坊郭户成为城墙内及周边附郭居民的正式称谓,不仅纳入城市管理的范围,也成为有别于乡村户的主要标志。这一制度在北宋得以确立,并推广到全国,市镇,距离县城城郭较近的草市居民都属于坊郭户,城乡分治的户籍管理制度至此拉开帷幕。三是中央官府在招聘和选用执役杂使人员时,对一些重要和关键岗位有户口的限制,如规定在选用门仆时,必须“取京城内家口重大、身强者充”,但在某些岗位,对“浮寄”人口给予了更宽松的政策,即给出路、给机会,甚至还有特殊政策。如唐玄宗天宝十一年(752年),卫尉寺(掌管仪仗帐幕和武器库)奏请幕士、供膳、掌闲并杂匠等,“取浮逃无籍人充”。皇帝不仅认可了卫尉寺的奏请,还下令,此后如果这类职役空缺,令各部门“先取浮逃及无籍”人(《唐会要》卷65《卫尉寺》),并委御史中丞监督执行。

  此外,国家财税征收的结构和对象也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如唐德宗建中年间,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反响最大的是建中四年(783年)在宰相卢杞和户部侍郎判度支赵赞等主持下“税间架”,即房产税。因当时条件所限,仅在京师地区推行,针对所有房屋所有者,规定“凡屋两架为一间,分为三等:上等每间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结果引起“怨讟之声,嚣然满于天下”(《旧唐书·卢杞传》)。最终,包括房产税在内的一系列财税新举措在朝臣和藩帅的共同反对下被废止。在经历唐德宗征“间架税”百年后,北宋时期城市的房产、地产、物业、商铺等都已逐渐作为征税的对象,不仅户籍管理实行城乡分治,城市和乡村的税收对象和税收内容都形成各自相对独立的体系。由此也可以看出随着人口结构重心的变化,户籍制度发生了变化,政府财税结构和重心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更多地向城市倾斜,向城市居民倾斜,向财富集中的区域、领域和群体倾斜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尽管这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适应和调整过程。

  唐代城市居民的文化娱乐生活

  作者:王永平(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首都师范大学首都文化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城市的繁华程度突出表现在文化娱乐生活的高度发达上。随着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与流动,唐代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也有所增加,城市居民的构成成分越来越复杂,无论是达官显贵、富商巨贾,还是贩夫走卒、市井百姓,对文化娱乐的需求都越来越旺盛,品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在无形中促进了城市文化娱乐生活的活跃与繁荣。

  城市文化娱乐生活大观

  唐代城市文化娱乐生活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可以分为琴棋书画、花鸟虫鱼、乐舞百戏、游戏竞技、节庆游赏等几大类,比较常见的有:吟诗、作画、听乐、观舞、看戏、杂技、魔术、马戏、赏花、斗草、玩鸟、畜猫、斗鸡、养狗、猜谜、藏钩、行令、投壶、蹴鞠、马球、拔河、角抵、相扑、武术、龙舟、秋千、风筝、竹马、围棋、樗蒲、双陆、弹棋、观灯、踏青、赏月、登高等等。既有适合城市社会各阶层口味的大众文化娱乐活动,也有满足特定阶层和在少数人中流行的文化娱乐项目,如音乐歌舞是城市中较为常见的文化娱乐形式,而琴棋书画则主要流行于城市上层与文人雅士群体当中,秋千、风筝则是广大妇女儿童喜好的游戏项目。

  城市文化娱乐生活空间的扩大

  城市文化娱乐生活的发展必然会刺激公共娱乐生活空间的扩大与增加。唐代城市居民的文化娱乐场所除了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私人空间外,城市中大量出现了旗亭、酒肆、妓馆、寺观、园囿等公共活动空间,甚至街道、广场等更具开放性的场所,其文化娱乐功能都较以往有了较大的开发与利用,尤其是戏场、毬场等专门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出现,更是彰显出唐代城市文化娱乐生活的繁荣状况确非往昔可比。

  旗亭、酒肆向来为城市居民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更是文人墨客的流连忘返之地。盛唐时流传着王昌龄、高适、王之涣在长安旗亭观梨园伶官与妙妓奏乐传唱的著名故事,就生动地反映了长安酒家具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性质。

  长安妓院主要集中在平康坊之“北里”,为京城久负盛名的寻欢作乐之地。这里的妓女大多精通吹拉弹唱,以技艺侑酒佐欢、调笑戏谑。京城侠少、各地举子、新科进士、文人墨客和幕府僚佐经常出入此地,时人称为“风流薮泽”。

  唐代流行各种宗教,城市中兴建有数量众多的寺庙宫观。寺观一般都是将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结合起来,既是宗教活动的场所,也是人们休闲娱乐的公共活动空间,一年四季都非常适合游览观赏,像长安大慈恩寺的牡丹、唐昌观的玉蕊花、玄都观的桃花,都是人们争相赏玩的名贵花木,这些寺观往往也成为城市居民寻幽览胜的绝佳去处。

  唐代城市出现了许多可供人们游赏休憩的花圃园囿,像曲江、杏园、乐游原等处都是人们最喜欢去的游赏宴集之地。《开元天宝遗事》说:“长安春时盛于游赏,园林树木无闲地。”说明唐代城市居民对文化娱乐生活的热情空前高涨。

  街道、广场作为城市的公共活动空间,在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政治象征意义。政府经常在这里组织一些大型的文娱活动,《开天传信记》说:“上(唐明皇)御勤政楼大酺,纵士庶观看。百戏竞作,人物填咽。”一些自发性的群众文化娱乐活动也经常在这里举行,如长安市民经常在天门街举行民间音乐比赛活动。《李娃传》甚至还描写了长安东、西二肆的从事殡葬服务业的商人,在天门街举行比赛殡仪用品和挽歌优劣的活动。

  戏场、毬场是唐代新出现的专门的文化娱乐场所。戏场是表演歌舞百戏的场所,中唐以来长安戏场异常活跃,经常聚集数以万计的市民围观。尤其是庙会与戏场的结合,为城市居民的文化娱乐生活提供了较为固定的场所。《南部新书》记载:“长安戏场多集于慈恩,小者在青龙,其次荐福、永寿,尼讲盛于保唐,名德聚之安国。”毬场主要是用来打马毬和蹴鞠的地方,但也经常被当作宴集和举行文娱活动的场所。

  唐代城市公共文化娱乐空间的拓展与延伸,催生了专门娱乐场所的出现,为城市居民的文娱生活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场所与选择。

  城市文化娱乐生活时间的延伸

  唐初城市实行严格的坊市管理制度,城门和坊市门在夜间一律关闭,禁止居民在大街上自由活动。但是在宫禁大内和上流阶层的府邸,以宴饮聚会为主要形式的夜生活才刚刚拉开序幕。人们在享受巡盏劝饮乐趣的同时,还会以各种娱乐游戏来调节气氛。

  唐玄宗时下令,在正月十五日前后三日开放夜禁,让市民们纵情游乐观灯。届时,“盛饰灯影之会。金吾驰禁,特许夜行。贵游戚属,及下隶工贾,无不夜游”(《大唐新语》)。苏味道《正月十五夜》诗生动地描写道:“火树银花合,星桥铁锁开。暗尘随马去,明月逐人来。”从此上元观灯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俗活动被正式确定下来。

  到中唐以来,坊市宵禁制度逐渐被打破,城市居民的夜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京城中夜生活最热闹的地方莫过于与平康坊南北毗连的崇仁坊,这座坊的北街正对着皇城的景风门,与尚书省的选院最靠近,又与东市相连。进京赶考的举子,大多在此歇脚,“因是工贾辐辏,遂倾两市,昼夜喧呼,灯火不绝,京中诸坊,莫之与比”(《长安志》)。在一些城市中还出现了夜市,王建《夜看扬州市》诗说:“夜市千灯照碧云,高楼红袖客纷纷。”夜市的出现大大扩展了城市居民的文化娱乐生活时间,人们的活动也由白天延伸到夜晚。

  城市文化娱乐生活与节俗的结合

  城市文化娱乐生活总是与岁时节俗活动相结合。唐代的节日名目繁多,既有历代传承下来的古老节日,如年节、上元、上巳、寒食、端午、七夕、重阳等,也有唐代出现和定型的新兴节日,如中和、清明、中秋等,还有皇帝的诞节,如唐玄宗规定自己的诞辰为全国性的节日,称千秋节,从此成为惯例。每逢节日,百官放假,皇帝赐宴,歌舞百戏杂陈,城市居民也趁机饮宴作乐,尽情享受这平时难得一见的文化娱乐大餐。

  由于节日所处的季节不同,节日的性质和过节方式也各异,从而形成了极富特色的节日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如上元观灯、清明踏青、端午赛龙舟、七夕乞巧、中秋赏月、重阳登高等。而各具特色的过节形式也往往与综合性的文化娱乐活动交织在一起,如踏青时,还会野餐聚饮,并举行斗鸡、马毬、蹴鞠、拔河、秋千、风筝、赏花、百戏表演等许多游艺活动。唐人正是通过强化节日的文化娱乐性质,从而使得节日获得了某种新的形式,并富有了浓厚的时代色彩。

  城市文化娱乐生活中的外来元素

  唐代是一个极其开放的社会,随着丝绸之路的空前畅通,中外文化的交流日益频繁,各种外来文化纷至沓来,以长安、洛阳为代表的唐代城市“胡化”盛极一时,外来的文化娱乐生活方式受到城市居民的追捧。外来的音乐舞蹈和杂技魔术对唐代的城市文化娱乐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胡音”“胡乐”与“胡舞”在城市中非常流行。元稹《法曲》诗说:“女为胡妇学胡妆,伎进胡音务胡乐。”跳胡舞、奏胡乐已经成为城市社会生活的一种时尚。他如马毬传自波斯,曾经风靡于欧亚大陆,从拜占庭帝国到西亚、中亚诸国,再到南亚印度和吐蕃,东到朝鲜半岛、日本等地,都曾流行过这种惊险刺激的运动。斗鸡作为唐玄宗的最爱,成为唐代城市中最为盛行的娱乐项目之一,也是具有悠久历史的世界性游戏,曾经广泛流传于古代希腊、罗马、波斯、印度、日本等地。另如樗蒲、双陆、长行(握槊)、婆罗塞戏、泼寒胡戏、舞马、舞象、舞狮、秋千、观灯等,都是传自域外或具有外来元素的游戏。

  城市文化娱乐生活中的妇女

  女性是唐代城市文化娱乐生活中的一道靓丽的风景线。由于社会风气比较宽松,礼教束缚相对薄弱,唐代妇女的生活有较大自由,因而使她们有较多机会参与文化娱乐活动。音乐舞蹈戏曲杂技历来是妇女们所擅长的文艺项目,秋千、风筝、斗草、养宠物也是她们所喜爱的娱乐方式,猜谜、行令、藏钩和棋类游戏都是比较适合妇女参与的游戏活动,甚至连骑马、射箭、打猎、武术、蹴鞠、马毬、角抵、相扑、拔河等具有对抗性的剧烈运动中也经常能见到妇女的身影。至于游春、赏花、观灯、乞巧等休闲娱乐活动中,更是少不了她们的欢声笑语。《开元天宝遗事》说:“长安士女游春野步,遇名花则设席藉草,以红裙递相插挂,以为宴幄。”唐代妇女能够利用日常闲暇时间,经常走出户外,踏青、郊游、逛庙会、看戏场等,充分展现了唐代社会开明、宽容、自信的时代风貌。

  唐代坊市及其变化

  作者:魏明孔(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坊市制或市坊制,是我国古代政府对城区规划和市场管理的制度。唐代则是我国古代坊市制发展和转型的重要时期。

  坊市制从西周一直维持至唐代。坊,或称里坊,是中国古代城市组织的基本单元。在先秦称为“里”,“闾”或“闾里”,从北魏开始出现“坊”的称呼,从隋朝开始正式将“坊”固定化。里坊居住呈现阶层分区居住和职业分区居住两个特点。坊市制度,既是政府管理城市居民的制度,又是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之一。一般而言,“坊”是居民区,“市”则是交易活动场所。坊市是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经出现便成为城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从《墨子·七患》“城者,所以自守也”可知,防御是城的最基本职能,故城墙是冷兵器时代城所必须具备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等因素,城逐渐发展成为除防御功能之外还有经济等功能的城市。研究表明,“城”与“市”是产生于不同历史阶段的两个不同的事物,其职能不尽相同:《说文》“城,以盛民地”;“市,买卖之所也”。从西周至唐代,一直是作为居住区的坊(里)与作为商业区的市分设,一般是市内不住居民,坊内不设店肆。自城中有了市区之后,居民居住与商品流通缺一不可,城市由此诞生。市区内的活动受到官府的严格规定,正如《易·系辞下》所言,“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城市成了商品交换与商品生产集中之地,其经济功能日益凸显。坚固的坊墙,固定的交易时间,严格的夜禁,截然分割的坊市,虽然便于维持社会秩序,给居住者以安全感,却无疑限制了居民的活动自由,尤其不利于城市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坊市制是一种对城内居民和商业活动进行严格规范和控制的制度,通过法令的方式对商业活动的时间、地点、范围等进行严格管控,并将住宅与交易区加以严格区分。通过坊市管理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服务,保障了市场交易的秩序。唐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交易的增加,封建统治者对里坊制和坊市制进行改革与调适,导致了相对独立的“市”的形成,并直接改变了城市格局,对社会经济产生了深刻影响。如果对“市”过分控制,则不利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放意识比较强烈的唐代,汲取历史上的经验教训,使都市管理功能逐步梳理顺畅,促进了市场的进一步活跃和经济的稳定发展。里坊制、坊市制与“市”的发展变迁,实质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打破封建制度对商人活动的时空限制,彰显渐进式制度变迁的过程,这也是社会演进与都市管理并行发展的结果。

  我们从《大业杂记》得知,隋代长安丰都市“周八里,通门十二,其内一百二十行,三千余肆”。唐代则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长安东市“东西南北各六百步,……广狭不易于旧,……街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不管隋代的一百二十行还是唐代的二百二十行,均是一个概数,但唐代行的数量较隋代增多却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每一行代表一种职业,职业种类的增多,是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分工加强的必然结果,而社会分工的细化,当与工商业发展密不可分。需要指出的是,当时的这种坊市,不仅仅只是人口达百万的都城长安及东都洛阳所特有,既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扬州富庶甲天下,时人称扬一、益二”(《资治通鉴》卷259),其市场一定也是比较活跃的。不仅如此,即使地方州、县址也有坊市。唐代前期继承以前的规定对于市场有诸多严格规定,其中交易时间的规定是,“午时击鼓二百下,而众大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下,散。”开市与闭市的时间都有严格规定,违反者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处罚。当时这些市都集中在一个大院内,四面筑有围墙,开设市门,形成了一个完整商业区。坊市制度在唐代达到了一个高峰,对唐代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代前期依然是市门朝开夕闭,交易聚散有时,市的设立、废撤和迁徙,均由官府决定。市内店铺按照商品种类区分,排列在规定的地点,政府配备管理市场的专职市令,两京及上州市令皆为品官,中州至下县则为吏,由其负责市门启闭,管理市场交易中的具体事务。凡是进入市场的商品质量、参与商品交易者、度量衡、交易契据、价格评定、税收等,均在市官的管理和监督之下。“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以三贾均市(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唐六典·两京诸市署》),就指此。但是,这种规定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而不断受到侵蚀,街禁不断放松。《唐会要·街巷》记载,大和五年(831年)七月,左右巡使奏:“伏准令式,及至德、长庆年中前后敕文,非三品以上及坊内三绝,不合辄向街开门,各逐便宜,无所拘限,因循既久,约勒甚难或鼓未动即先开,或夜已深犹未闭,致使街司巡检,人力难周,亦令奸盗之徒,易为逃匿。优见诸司所有官宅,多是杂赁,尤要整齐。如非三绝者,请勒坊内开门向街门户,悉令闭塞,请准前后除准令式各合开外,一切禁断。”奏文反映的情况是,政府一再强调的对坊市的一系列规定,在实际中不断被突破,最后不得不承认这种社会现实,只是将个别规定作为体例而坚持。这里强调对于坊市不合原来“令式”规定者“一切禁断”,正好透露出除个别规定外一切难禁断或不禁断的信息。不仅如此,唐代中后期一些城市尤其经济发达的城市还出现了夜市,如王建《夜看扬州市》就有“夜市千灯照碧云”的诗句。后来就连官府控制最为严格的京师也有了夜市——“京夜市”不绝于史书。

  讨论隋唐的坊市,不能不特别关注的一个事实是,当时相当数量的工商业者的经营模式是“前店后坊”制,而手工业作坊中的生产时间超过官府规定的市的关闭时间,也是突破坊市的因素之一。《集异记》曰,唐代长安通化门长店车坊招募的工匠,“闭户屏人,丁丁不辍”,工作到“及晓”,就是典型例子。

  从唐代中叶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直接生产者人身依附关系的弱化,市民的自由度有了一定的提高,他们可以组织社团,甚至可以通过包括“罢市”等多种途径或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市民对社会活动的参与意识和程度、对公共舆论的影响力与日俱增。这样,城市社会的力量愈来愈依靠市民,活动的内容也更多地围绕市民开展。市民成为城市社会的主体人群,标志着市民阶层在唐代中后期正在形成。这就意味着城市已处于从士人社会到市民社会的转型过程之中。随着坊市制被逐渐突破和城市社会的转型,原来管理“市”及“市人”的体制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于是新的机构与人员出现。随着城中工商业的发展,行会应运而生。

  随着对坊市的不断侵蚀,“市”与“场”具有越来越密切的联系进而连用成为集合名词“市场”,大约是从唐后期开始普遍化的。唐代中后期坊市制度的发展变化,无疑是我国封建社会由前期进入后期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值得认真探讨的课题。唐代是坊市制度最为完备和成熟的时期,也是坊市制度逐步开始衰退和变革的阶段。唐中后期,由于经济社会制度变革,坊市制度虽然逐步出现变迁,但是官方在法律上并没有全面废止,坊市制度一直延续到北宋时期才退出历史舞台,充分体现了诱导性经济制度变迁。因而,隋唐坊市制度发展与变迁规律,即使对于今天商业街区管理仍然具有一定的镜鉴价值。

  《光明日报》( 2017年06月26日 14版)

[责任编辑:白丽克孜·帕哈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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