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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按下立案“快捷键”

2017-07-17 08:45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砥砺奋进的五年·法治中国新时代】

  光明日报记者 靳昊

  “跨域立案真是太便民了,不然我最起码得安排两天时间、花费3000元,现在只用了15分钟,在家门口就办好了!”5月25日上午,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邱蔚芜,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平台窗口,成功办理了一起案件的跨省立案手续。

  这是原告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按以往做法,作为原告的代理人,邱蔚芜必须到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的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院或被告住所地的江西省鄱阳县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而在得知浙江法院成为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法院后,邱蔚芜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上虞法院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这样一来,他就可以在泉州本地通过跨域立案系统提交立案材料,然后材料通过法院内部电子流转系统直接转往上虞法院,由上虞法院予以审核是否受理,进而节约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

  “以往很多当事人第一次到法院打官司,法律规定不清楚,案件审判流程不熟悉,加上诉讼程序环节多的固有特性,当事人参与诉讼要多次跑管辖法院,对诉讼服务的体验不佳。有的群众跑累了腿,还‘摸不清门、办不成事’。”泉州中院院长欧岩峰说。

  2015年初,泉州中院在全国首创推出“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整个泉州地区,当事人不管案件属于哪个法院管辖,均可以选择离自己最近或自己感觉服务质量最好的一家法院或法庭办理诉讼事务。2017年3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在泉州召开“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工作培训会,开始在全国推行跨域立案制度。当事人再也不用长途奔波到异地的管辖法院,实现了“在家门口打异地官司”。

  跨域立案只是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衔接配套举措之一。为化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2015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统一规定的基础上,各地法院结合地区实际,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诉状接收、收据出具、形式审核、一次性补正告知等流程的工作要求,使群众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在任何一个法院都享受到同质、高效的立案服务。各地法院纷纷创新方式,积极构建全覆盖、立体式、多元化的登记立案新模式。大厅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常规立案渠道愈加畅通,当场立案效率不断提升。山东、海南等地对符合条件的起诉,做到10分钟内完成全部立案流程。网上立案全面推行,目前,全国已有2605家法院开通网上预约立案和网上立案,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立案手续。两年来,仅江苏省网上立案就达20万件。上海、安徽等地在诉讼服务大厅建设自助立案室,大大缩短了当事人排队立案的时间。目前,以当场立案为主体,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协作立案等为支撑,全国法院已形成登记立案新格局。

  截至今年3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100万件,同比上升33.92%,当场立案率超过95%,上海、重庆、宁夏等地则超过98%,“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抬高门槛”等“立案难”问题基本根除。

  与此同时,面对着收案数量攀升所导致的案多人少矛盾,各地法院大力推行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简案速裁,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浙江建立大调解机制,使大量矛盾纠纷通过诉调对接机制予以化解。江苏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全部成立速裁组织或速裁庭,对12类民商事简易案件进行快速审理。广西全区法院实现60%以上的民商事案件、80%以上的刑事案件的“简案快审”。

  为防止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等行为,各级法院严格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制裁违法滥诉,规范立案秩序。海南全面推行诚信诉讼制度,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发放《诚信诉讼提示书》,并要求其签署《诉讼诚信保证书》。湖南法院对滥用诉权的起诉严格依法不予立案。两年来,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民事案件11619件,行政案件4754件。

  两年多的改革实践证明,作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先手棋”,立案登记制改革“一子落而全盘活”。

  【专家点评】

  让当事人接近司法、接近正义

  在法律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中,人民群众过去对起诉难、取证难、申请回避难、保全难、执行难等“五难”反映强烈。其中,起诉难首当其冲。

  两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破解“五难”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方面降低了起诉门槛,扫除了横亘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障碍,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另一方面有利于法院敞开司法之门,让当事人接近司法、接近正义。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还改变了以往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不分的局面,登记立案时将诉讼要件剥离出来,仅对起诉要件进行形式审查,由此带来了民事诉讼程序构造的变革。

  立案登记制改革重新调整了法院内部立案庭与审判庭的职能分工。诉讼要件的审查与审理权,不再由立案庭行使,而是回归审判庭法官手中,实现了民事审判权统一由审判庭行使,从而健全和强化了民事审判功能,全面落实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求。

  (作者:肖建国,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光明日报》( 2017年07月17日 03版)

[责任编辑: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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