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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理论的论辩转向

2017-08-07 04:57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作者:晋荣东(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

  面对复杂问题,批判思维和创新思维都要求尽可能多角度地分析问题,尽可能全面地考察相关意见,以便获得更合理的问题解决办法。如果把解决问题的办法及其根据视作一个论证的结论和前提,那么寻求更合理的解决办法其实就是去追求更好的洞见与论证。这种追求不仅对形式逻辑的论证理论提出了挑战,而且为逻辑的社会文化功能注入了新的内容。

  形式处理

  形式逻辑通常把论证理解为一组用真实性得到断定的命题,通过推理来确定另一命题真实性的思维形式。不过,借助这种前提—结论的结构化理解,我们其实无从知道论证是谁作出的,是针对谁作出的,是在何种情境之中出于何种目的作出的。我们所得到的仅仅是一个无主体、无目的、去情境且静态的逻辑形式。

  与对论证的结构化、形式化处理相关,逻辑学家把可靠性作为评估论证标准,具体包含两个要求:一是前提真实;二是形式有效,即论证使用的推理形式能够保证从真前提必然得出真结论。如果某论证同时满足这两个要求,它就是可靠的、好的;反之,就是不可靠的、坏的。用这种标准来评估,论证要么可靠要么不可靠,要么好要么坏,除此之外再无别的可能,因此“更好的论证”这种说法在形式逻辑的论证理论中并不成立。

  论辩转向

  当我们把目光转向真实论证实践时,就不难发现,论证总是论证者针对他人而作出的,总是在具体情境中为了解决特定问题而作出。科学家在探究中展开论证是为了证实或否证假说,官员在政策制定中援引专家意见是为了决策科学化,检察官在法庭辩论中诉诸论证是为了说服法官,谈判人员在谈判中进行论证是为了己方利益最大化,等等。

  着眼于理论建构与论证实践的一致性,论证理论的当代发展不再满足于形式逻辑对论证的处理,出现了所谓论辩转向,即重返亚里士多德论辩传统,从多主体互动角度来对论证进行描述性和规范性研究。多主体互动具有多种形式,既可是展开于多个真实主体间的论辩,也可是表现为独白但论证者在头脑中与想象对话者进行理性互动。目前,语用论辩学和非形式逻辑被公认是论证理论的两大代表。

  语用论辩学强调论证的目的是通过展开于正、反方间的批判性讨论来消除意见分歧。该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提出了一套针对理性讨论者论证性言语行为的程序规则,用以规范双方为消除分歧所进行的合作性努力,保证双方对有利或不利于争议立场的论证进行评判,即通过对这些论证的批判性检验来寻求最佳证成理由,使意见分歧得到合理消除。

  非形式逻辑认为论证总因争议性议题而起,因此论证者除了用恰当理由来理性地说服他人相信论题为真,还应履行自己的论辩义务,预见并回应已有或可能存在的各种反对意见、批评与其他立场,通过更全面的系统证成与辩护来改进和完善论证。因此,好论证不仅要在前提与结论关系上满足充足性、相关性、可接受性及真实性标准,还应在涉及论辩义务维度上满足论辩充分性标准。

  不同于形式逻辑在论证评估方面陷入可靠与不可靠、好与坏的两极对立,当代论证理论大多认为,无论是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还是论证者对论辩义务的履行,在强与弱、充分与不充分间,进而在论证好与坏间,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其他可能。这种逐级主义立场使得追求更好洞见与论证在理论上成为可能。

  一致而百虑

  从认识论上看,论证理论的论辩转向有其客观基础,这就是冯契所说的“一致而百虑”。作为认识发展普遍规律,“一致而百虑”强调只有通过不同观点的争论,并用逻辑论证和实践检验,才能明辨是非,达到一致的正确结论,获得真理。他认为,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已经发现:展开不同意见争论,揭露各自的思维矛盾和相互间的矛盾,然后引导到正确结论,是获得真理的具体途径。“辩证法”的原始意义即通过论辩寻求真理。

  认识主体受各种条件限制,对象又有各方面的联系并处于矛盾发展中。面对特定问题,不同的人各有所见,各有所蔽,主体间必产生意见分歧。如面对风靡大中城市的共享单车,有人因绿色出行、共享理念而对其赞赏有加,有人因乱停乱载、抢道闯行而要求彻底禁止,还有人则提出不能因噎废食,重要的是加强管理,各种意见不一而足。为了消除分歧,获得问题的合理解决,人们围绕不同意见展开争论,进行比较、分析,揭露各人思维中的矛盾和相互之间的矛盾,分辨其中的对与错、原则分歧与偶然差异、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由于意见分歧往往关联着观点分歧,在争论中还要进行观点的分析批判。这样,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同时互相启发、互相补充、互相纠正,就有可能达到比较一致的认识。再把这一认识诉诸逻辑论证、事实检验,应用于实践看能否达到预期成果,最终就有可能获得问题的比较全面的正确认识,使问题得到合理解决,达到一定历史条件下、一定领域内的相对真理。

  语用论辩学强调通过正反双方的批判性讨论来对争议立场及其论证进行检验,非形式逻辑要求论证者去预见并回应针对论题的各种反对意见、批评、可替立场等,其实都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了“一致而百虑”这一认识规律的内在要求。作为认识的不同层次,意见往往片面而抽象,真假对错在其中相互纠缠,界限不明,而真理之为主观与客观的符合,则总是在过程中展开并趋向于完备的客观性。通过不同意见、观点的争论去达到真理,意味着认识的深化和发展,而从论证角度看,其实质就是去追求更好的洞见与论证。

  论辩合理性

  逻辑学不仅具有作为现代科学共同基础的工具价值,它在现代性构建与批判方面还具有启发民智、转换观念、确立导向等社会文化功能。逻辑规律、规则与方法所体现的理性精神和规则意识,是科学精神与民主法治的基本要素。当代论证理论对于在学术研究和公共领域中扩展论辩合理性具有积极意义。

  对现代性、现代化过程的概念把握往往与合理性观念密切相关。按照挪威哲学家希尔贝克的理解,工具合理性旨在因果说明和技术应用,解释合理性的目的在于意义理解,作为二者基础的论辩合理性则主要是程序导向的,其核心之义就是有限的可错主体在批判反思论辩中相互学习,以此来追求更好的洞见与论证。论辩合理性不仅贯穿于自然科学和人文研究,还存在于公共领域。现代社会为了应对工具合理性的过度膨胀、文化价值领域的种种冲突,除了恰当的合理性形式和建制安排,还需要自由而开明的公共讨论与意见形成,为此就必须扩展论辩合理性,既批判各种独断论和原教旨主义,也反对形形色色的相对主义、怀疑主义。批判的反思论辩合理性构成了现代化过程的一个主要特征。

  以“一致而百虑”的认识发展规律为前提,用平等的自由讨论态度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公共领域的各种论辩,不仅有助于培育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推进学术创新与繁荣,有助于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形成合力,通过创新驱动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不止于此,它还有助于通过不同文明的兼容并蓄、交流互鉴来应对全球问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扩展论辩合理性,培育和提升人们参与理性论辩的意愿、习惯和能力,践行通过不同意见、观点的争论来达到真理等方面,以语用论辩学和非形式逻辑为代表的当代论证理论责无旁贷。

  《光明日报》( 2017年08月07日 15版)

[责任编辑:徐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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