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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的人性论解读

2017-08-19 05:14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作者:周耿(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学者们一般认为,“道法自然”的本义就是道效法它自己的样子,如任继愈《老子绎读》、张松辉《老子译注与解析》等。王中江先生则两次在《光明日报·国学》版撰文(《“道”何以要“法”“自然”》《老子的“道法自然”》)指出:这一解释没有注意到老子所说的“自然”只是“万物”和“百姓”的属性与活动方式,并且缺乏更深的哲学意义。“道法自然”的本义应当是“道遵循万物的自然”,圣人“无为”、遵循百姓的“自然”这一老子政治哲学的核心正是建立在此基础上。

  综合来看,前一种解释明晰而确切:“自”,自己;“然”,形容词词尾,即“……的样子”;“自然”,自己的样子;“道法自然”,道效法自己的样子。但这一解释的问题在于:如何从老子思想的整体出发,阐释文字背后的哲学意义。而王先生通过对其本义的意义重构,凸显了“道法自然”所蕴含的政治智慧,但是他对本义的释读仍值得进一步商榷:

  其一,老子中的五处“自然”更多地指向一种普遍性的原则,而并非只是“万物”“百姓”的属性与活动方式。例如,“希言自然”(《老子》二十三章),张松辉先生解释说:“清静无为才合乎自然法则。”(《老子译注与解析》)而《老子》五十一章“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中的“自然”,意在强调“道”“德”对万物有着“生之”“蓄之”的根源性意义,万物如同“子”对“母”一般,自然而然地尊崇“道”“德”。从以上分析可知,如果为了强化“自然”的政治意义而套用一个模式(道、圣人“无为”——万物、百姓“自然”)去解释所有文献,则有些勉强。

  其二,“道遵循万物的自然”与万物遵循大道互相矛盾。以“法天”为例,一方面,“天法道”;另一方面,道要遵循“天”(万物之一)。

  既然“道遵循万物的自然”这一解释存在问题,那么,“道效法自己的样子”又蕴含着怎样的哲学意义呢?本文拟从人性论的角度进行系统阐释。

  此前对“道法自然”思想内涵的讨论,大多着眼于《老子》中五处“自然”的用法,而对“道法自然”所处的《老子》二十五章的内在逻辑重视不够。二十五章前一部分谈道之体状与功用,后一部分谈人性修养;道论是人性论的基础,人性论则是道论的落脚点。因此,从人性论的角度讨论“道法自然”是遵循本章内在逻辑的结果,这一点还可从古注中获得印证。

  成玄英指出,“道法自然”章紧接前章而来,前一章指出了人性异化的病症“自见”“自是”“自伐”“自矜”,此一章则是对症下药,“举域中四大,令物依修”、“引物向方,归根反本”(《道德经义疏》)。苏辙沿着成玄英的思路,从“复性”的角度进一步解读本章,苏辙认为,“夫道……混然而成体,其于人为性”,“反”即是要人于“逝”“远”之际,复归本性(《道德真经注》)。

  总结成、苏两说,“道法自然”应当从“复性”的角度来理解。老子把人性的衍化分为三个阶段:人性的来源、异化(“逝”“远”)与复归(“反”),“道法自然”正是人性复归的主旨与方法。

  人性来源于道,道为“天下母”,道的根本性质是清静无欲的,因此,人的原始本性也是清静无欲的。《老子》五十一章载:“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在“道生”“物形”的过程中,道赋万物以“德”,即性。而“道常无为”(《老子》三十七章),“无为即无有,无有者不居也”(《文子·精诚》)。简言之,“无为”就是不占有、清静无欲。成玄英也说:“虚静、恬淡、寂漠、无为,四者异名同实者也。”(《庄子疏·天道》)既然道的根本性质是清静无欲的,那么,包括人在内的万物,其原始本性也都是清静无欲的。

  道不仅赋予人清静无欲的本性,而且通过“德”来蓄养人的本性,顺道而为体现为“任其性命之情”(《庄子·骈拇》)、顺其本性而为。然而,人在“五色”“五音”“五味”(《老子》十二章)的诱惑下,“去性而从于心”(《庄子·缮性》),“逝”“远”于自身清静的本性。人性作为人存在的根据,作为人之为人而不为他物的规定性,要求人复归其本性(“反”)。比较说来,对自然界的事物来说,一切皆在“已然”之中,就其本性而言,并无“逝”“远”“反”,而对人来说,其本性的异化,使得人之“自然”不再保持为“已然”,而是体现为“将然”,人之“自己”成为一件有待去做的事,一种有待去实现的价值,复性的过程同时展开为价值实现的过程。

  那么,如何复性?在老子看来,可以从效法天地开始。老子说:“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与天地自然同样包含于“道”这个大系统之中,两者之间存在着清静无欲这一通性,人可以通过效法天地来复归本性。人对天地自然的效法可以分两个层面:物质技术层面与精神修养层面。出于现实利益的推动,人们更多地通过效法天地自然,制造、发明“用力甚寡而见功多”的机械和技术,在庄子看来,“有机械者必有机事,有机事者必有机心”(《庄子·天地》),单从物质技术层面效法天地自然,心性仍将牵于外,只有更重视从精神修养层面来效法天地自然,才合乎道的根本精神,方可踏上复性之途。

  老子说:“天乃道。”(《老子》十六章)“法地”“法天”的进一步是“法道”。道“独立不改”,法道之“不改”,即意味着保持精神上的自主、独立,“举世而誉之而不加劝,举世而非之而不加沮,定乎内外之分,辩乎荣辱之境”(《庄子·逍遥游》)。精神独立的人自己肯定自己,对自身的价值有一种全然的自信。价值不仅能通过社会给予,同时还可以通过个体自身给予。精神独立者不把行为的动力放在自身之外,而是放在自身之内,在自我肯定之中实现自我的价值。

  道“寂兮寥兮”,“法道”不是要给人一个模板,让人去做某一种类型的人,而是让人顺其本性而为。老子说:“上德不德。”(《老子》三十八章)一个得道之人不以遵循某种具备固定形式的世俗之德为胜,而是顺应自己的本性,不造作,不模仿,言语与行为随机生发,“自然”而“立于独”(《庄子·田子方》)。

  “法道”已然究竟,“道法自然”一句意义何在?在“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中,人、地、天、道四者地位呈现出逐渐增高的趋势,“取法于上,仅得为中;取法于中,故为其下”(李世民《帝范》),顺延“法”的思维,按照“A法B”的模式,人们不自觉地继续探究下一个C、D、E……“法”原本是老子启发人们复性的途径,而现实中功利性的计较思维,却让人心往外转。“道法自然”有如一句当头棒喝,截断众流,节制人心往外转,告诉人们道是最终的本源与根据,道无所法,以自己为法,人亦当如此,人“法道”,便是要像道那般,以自己为法,顺其本性而为,做一个虚静、恬淡、活泼的“自己”。

  在高度商业化、技术化与娱乐化的今天,现实生活中的人们为各种有形与无形的外物所刺激、所役使,“太忙碌于现实,太驰骛于外界”,而“道法自然”则提醒我们要“转回自身”(黑格尔《小逻辑》),回到本来清静、本来自足的内心,顺乎本心本性而行。

  《光明日报》( 2017年08月19日 11版)

[责任编辑:邱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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