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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用等级也是企业金字招牌

2017-09-02 03:35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作者:贺震(江苏省环保厅)

  过去,我们常把企业环境违法屡禁不止的原因归咎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各地环境监管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环境违法现象相较前几年有所好转,但从中央和各地的环保督查情况看,现实依然严峻。非法生产、超标排放、暗管偷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仍然存在。要改变这种现状,除了要继续加强环境执法这种行政手段之外,还需要辅以环境经济手段——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让违法者在市场化竞争中寸步难行。

环境信用等级也是企业金字招牌

  在第二届“首都国企开放日”活动中,北控水务集团旗下水厂向广大市民开放,接受公众监督。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以信用杠杆撬动企业环境监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金融等机构决策参考的环境管理手段。

  激发企业内生环保动力,解决环保执法部门与违法排污企业之间的“猫鼠斗法”,是当前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不容回避的必答题目。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信用经济,信用是企业发展之本。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推动评价结果的应用,以企业环保“信用压力”激发企业环保“内生动力”,以信用杠杆撬动企业环境监管,是破解企业环境监管困局的必然选择。

环境信用等级也是企业金字招牌

企业的环境行为好与差,一看“颜色”便可知晓。朱慧卿绘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201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2013年,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对企业环境信用的评价指标和等级、信息来源、程序、结果公开与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作出了规定。

  建立企业环境信用机制是解决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的一把利器。具体表现为:可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环境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化解因污染问题引发的环境纠纷;通过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这一直观的方式,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的实际表现,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此外,还可以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境信用和风险,作为其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

  其实,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应办法之前,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机制在一些地方已经摸索多年。2003年,山东省开始设立“诚信山东”环境保护信用等级管理平台,对排污实施环保信用等级管理;2006年,广东省制定《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对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进行评价管理;2011年,沈阳市出台《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用绿、蓝、黄、红、黑5种颜色标注5个信用等级;江苏省环保部门更是持续进行了十多年的有益探索。

  从评价标准到结果发布均要完善

  综观各地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这一制度作用的发挥,应引起重视并加以推进或改进。

  评价企业数量偏少。从全国来看,目前参评环境信用的企业太少,覆盖面过窄。有的地方,这项工作还未开展起来,整个地区都是空白;已经开展评价的地方,评价范围大多数仅限于国控重点企业,一个省区仅仅只有几百家参评。即使开展这项工作较早、远远走在全国前列的江苏省,参评企业仍然没有实现污染源企业全覆盖。江苏全省排污费征收总户数约3.2万家企业,2017上半年全省共有2.8万家污染源企业参与评价,仍然有一定增长空间。

  评价标准体系不一。各地起步有早有晚,工作基础各不相同。目前各地执行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信用等级标识等不尽相同。例如,江苏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由好到差分为绿、蓝、黄、红、黑五个等级,而四部委文件仅确定前四个等级,没有黑色等级企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为此,江苏实行百分制扣分式评价,山东则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12分制评价。

  评价方式原始落后。一些地方没有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计算机自动评价平台,仍然沿用过去对企业环境信息人工归集、手工评价的方式,工作效率低、出错率高、标准把握宽严不一,并且容易受到人情干预,致使评价结果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环境信用情况,同时也有失公平、公正。

  评价结果发布滞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当年评价上一年企业环境信用情况。各地的习惯做法是在每年的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后发布上年企业环境信用情况,有的迟至下半年甚至年底才发布。而此时距上年底已过去半年甚至将近一年时间,企业的环境信用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有的原本存在的违法情形已得到纠正,有的则新近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致使发布的企业环境信用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现实的环境信用情况。

  评价结果运用不够。有的把评价过程当目的,评价结果出来后就完成任务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不对外发布,只有环保部门内部掌握。信息孤岛没有被打破,众多对企业有监管权的部门不了解、不重视运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致使评价没能发挥对企业改善环境行为的推动作用。

  让“信用压力”成为企业“内生动力”

  虽然各地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但许多深层次矛盾逐步显露。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更系统、科学的顶层设计,也需要更精细、可操作的实施路径。

  统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总结各地近年来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经验做法,修订四部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将部委层面的试行办法上升为国务院规章,统一评价指标体系、企业环境信用分级、评价结果发布等,增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权威性。

  进一步扩大企业参评面。应将环境保护部每年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地方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企业,以及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强制纳入评价范围;同时,鼓励其他企业自愿参加评价,逐步将所有缴纳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的企业评价范围全覆盖。

  构建自动评价平台。应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建设贯通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的“企业环境信用管理系统”,强化信用管理系统和“一企一档”系统、行政处罚系统、权力阳光等系统的对接,实现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审核、报送、归集等的自动化流程,确保评价过程规范,评价结果公平、公正、权威。

  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和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与财政、商务、工商、税务、安监、质监等有关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证监、保监等金融业监管机构,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让环境守信企业处处得益,环境失信企业处处受限。

  健全企业环境信用动态管理机制。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以“信用压力”激发企业环保“内生动力”,从而促进企业环境守法,加强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为此,应引入企业环境信用降级和修复升级制度,根据企业环境行为的变化情况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鼓励企业主动关注和查询自身的环境信用记录和等级,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光明日报》( 2017年09月02日 09版)

[责任编辑:孙宗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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