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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公共文化机构的内在活力

2017-09-19 05:19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激发公共文化机构的内在活力

——《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实施方案》解读

作者:巫志南

  中宣部、文化部等7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等机构现阶段改革任务,要求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分类指导,扎实推进公共文化机构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共文化机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做好这项工作,实质上是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有力推动传统文化事业单位向现代公共文化机构顺利转型,进一步明确和突显公共文化机构的公益目标,并且着力激发这些机构的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具体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是公共文化机构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真正落实好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改革要求。随着我国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的实现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公共服务社会化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力度日益增强,政府向社会购买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在内的各类公共服务成为新的制度安排。在这一趋势下,政府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关系迫切需要进一步理顺。“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前提条件,不仅仅是“政府放权”,更直接的要求是公共文化机构必须先期转型为能够自主运行并有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能够合法承接委托或交办的公共文化服务。《方案》要求建立有决策功能的理事会,正是为了使公共文化机构具备这一内部治理能力。

  二是公共文化机构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才能确保公共文化机构的公益性质。公共文化机构设立之后,在长期运行中难免会形成机构的自身利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制约,机构自身就有可能不断放大自身利益,以至于减少、淡化甚至忽视公共利益。怎样使公共文化机构不忘公益初衷,始终围绕公众利益,就必须借助制度设计制约自身利益、保障公共利益。《方案》要求公共文化机构建立理事会时,代表公众利益的理事要占多数,这一制度性安排是为了将机构决策置于公众视线之下,从而确保机构的公益性质。

  三是公共文化机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有效加强党对公共文化机构的领导,才能不断巩固党和政府的基层文化阵地。公共文化机构是党十分重要的思想文化阵地,是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渠道,是教育社会、提高全民族精神文化素质的核心载体。具有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公共文化机构,必须更好地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原则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依法合规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四是公共文化机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全面落实法人自主权,有利于改进管理水平、提升服务效能。“政事分开”之后,一方面政府会扩大权力下放,工作内容将逐步过渡到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运行监管、绩效评估等方面,将“办”的具体事务交给相关机构,公共文化机构的发展空间会随之扩大;另一方面,作为依法自主运营的公共文化机构,会逐步建立健全职能定位、发展规划、资金使用、内设机构、人事聘任、内部考评、激励机制等各项管理和运行制度,会更加注重以提高效能为重心推进服务创新。与此同时,在持续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政策环境中,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放竞争、优胜劣汰,客观上会有效刺激和引导公共文化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变化不断优化和调整,长远看这一趋势有利于增强公共文化机构的内在活力和长期发展能力。

  (作者:巫志南,系文化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光明日报》( 2017年09月19日 07版)

[责任编辑:邱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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