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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订应着眼于“质”的提升

2017-10-26 07:00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光明说法】  

  作者: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全国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报告,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综合工程,要见成效,显非一日之功。笔者认为,首要任务还是修订和完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修订千头万绪,明确修法目标是第一要务。

  首先,要充分认识著作权法的复杂性。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法中最为复杂的一部法律。知识产权各单行法的起草工作,均起步于1979年。商标法和专利法相继于1982年和1984年颁布。著作权法却因涉及复杂多重的知识、技术、社会、利益,在改革开放初期,总体上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种种关系千丝万缕,可谓剪不断、理还乱,立法参与者是在近乎一张白纸上,一边学习,一边调查,一边研究,一边设计,在宪法精神、法系选择、立法原则、体系设计、法律框架、制度取舍、规范安排、利益平衡等一系列问题上都需要反复推敲,字斟句酌,精心拿捏。其间,相继出现了近30个法律草案的版本,常常出现推倒重来的情况。众所周知,连法律的名称都反反复复争执多年,直至表决通过之前的最后关头才做抉择,定下来称“著作权法”。该法历时11年,经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直到1990年9月才得以通过。由此,我们可以想见,立法是一件多么复杂和艰辛的工作,著作权法尤其如此。

  其次,应客观认识著作权法的现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著作权法为基础并与之配套的著作权法法律法规等规范群体,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等6部著作权方面的行政法规,以及10件部门规章和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最高法院还出台了与著作权法司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一些省市还制定了著作权方面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8个国际著作权条约。

  再次,需将著作权法修订放在国家发展大局中思考。著作权法的修订主要面临两个突出困难,一是上述以著作权法为基础的驳杂的规范群体;二是因新技术以及社会和法律进步,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一系列应接不暇的新问题。此外,更重要的是,中国社会整体作为一个超大型经济体,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再向后工业社会多重转型的长期历史任务。

  因此,应将体系化确立为著作权法修订的理性目标。修订法律是立法工作的继续。立法的不变目标就是提升法律的质量。与对个别新问题的单独立法、单独规范相比,整体化、体系化更是法律质量的集中体现,也是对一个国家法律理论、实践经验、立法水平、制度整合能力的真正检验。当下,著作权法规范群体驳杂,法出多门,体系化程度低,实践矛盾冲突,是我国著作权法治整体程度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著作权法自2011年启动修订工作,职能部门竭尽其力,著作权人千呼万唤,社会公众翘首期待,却至今停滞不前。究其原因,就在于修法目标不明确。笔者认为,综合国际、国内大势,结合技术、经济、社会和法律发展,应当把修订著作权法的目标确立为——法的体系化。体系化可以把著作权法治整合为有机的系统,克服法出于多门,社会与法律实践、执法与司法各吹各号、各唱各调的乱象,实现著作权法“质”的提升。如同一部汽车,若除了发动机、底盘和车厢外,座椅、空调、音响、电视机、安全带等都是随后追加进去的功能,如果它们都与汽车整体游离、各行其是,是何等的不便、浪费与不安全。体系化则将各种技术整合为汽车整体,既方便、舒适、快捷,又安全并且节约资源。同理,与增加追续权、孤儿作品等个别制度相比,将著作权法繁多驳杂的规范系统化,将其尽可能整合为自成系统的文件,上承民法总则,外接著作权法的国际条约。这可能是最理性、可行的修法目标。

  《光明日报》( 2017年10月26日 15版)

[责任编辑:孙宗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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