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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督察也是一次科普

2017-12-20 04:51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文化评析】  

  作者:杜羽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将正式施行。近日,文化部副部长杨志今向媒体表示,文化部届时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共图书馆法》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政府保障职责情况、文化行政部门推进业务建设情况、公共图书馆开展服务情况等进行实地督察。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自上而下的督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将使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近些年,“数字图书馆”“24小时图书馆”“最美图书馆”不断涌现,与图书馆相关的话题越来越多地进入大众视野。图书馆藏书更丰富了,阅览室更宽敞了,服务更贴心了,喜欢到图书馆读书、听讲座、看展览的人越来越多。但总体上看,我国公共图书馆发展还是相对滞后的。据统计,2016年全国有3153个县以上公共图书馆,共藏书90163万册,这意味着平均每43.85万人拥有一个公共图书馆,每3045平方公里范围内设有一个公共图书馆,人均占有的公共图书馆藏书量为0.652册。无论人均网点数量还是人均藏书量,都远远达不到文化建设的起码标准,加之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使得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发展面临着诸多考验。

  《公共图书馆法》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让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有了法律保障。不容忽视的是,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运行、服务都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小到阅览室的桌椅、书架如何设计才能更方便读者,大到如何因地制宜建成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现代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对一些地方政府来说,都需要从头学起、做起。从这个意义上说,开展《公共图书馆法》督导检查,不仅要查找出各地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做法,而且也要总结先进地区的典型经验,供人们学习借鉴。如此一来,督察就不仅是“查作业”,而且也可以视作一次图书馆专业知识的科普,对于完善各地公共图书馆的设施网络,提升管理水平、服务效能,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自上而下的督察只是促进法律实施的手段之一。各级政府有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责任,而不能总被“督察”这条鞭子赶着走。既然法律即将实施,不管过去对公共图书馆是否了解,不论政府还是个人都应该遵循法律要求,加强对公共图书馆的认知。在守住法律底线的基础上,如何为读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时刻接受读者的“督察”,则是管理者应该更多思考的问题。

  《光明日报》( 2017年12月20日 02版)

[责任编辑:孙宗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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