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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长牙齿”,劝阻吸烟才有底气

2018-02-14 03:00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光明时评】

  作者:刘婷婷(空军军医大学法学副教授)

  近日,北京和宁波接连发生的“劝阻吸烟”新闻,引发广泛关注。在北京,一位女士在饭店就餐时,向店员反映邻桌几名食客吸烟无果后,录制视频准备曝光,却差点被打。在宁波,一位男士在电梯内劝阻吸烟后,直接被打伤。

  面对“暴力的抗拒”,无论是北京的女士,还是宁波的男士,内心深处都会有委屈甚至无奈: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污染环境,而且还损害他人身心健康,劝阻吸烟是正当的维权行为;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规定,公民劝阻他人吸烟,也是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果动辄导致自己被打受伤,谁还敢出面劝阻吸烟呢?

  从现行法律看,对类似“过激”行为也有惩治渠道。《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不听劝阻的行为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程度的,该法明确了拘留、罚款等措施。也就是说,对不接受他人劝阻甚至出手伤人的“烟民”,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问题在于,绝大多数时候,面对公共场所吸烟者的是没有执法权的普通公民。面对劝阻,吸烟者不予理睬,令人无可奈何,如果吸烟者大打出手,等到自己报警处理,人家早就逃之夭夭,岂不白白受了伤害?以“劝阻吸烟被打”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发现,劝阻吸烟者被打伤的案例,近年来多地都曾出现,却鲜闻行凶者被严惩。

  面对这种尴尬情境,固然要加强执法,职能部门须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惩戒和曝光力度,让那些不遵守规定吸烟甚至动手伤人的不听劝阻者付出应有的违法成本。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从目前的执法力度看,对公共场所吸烟很难做到全程管控、全时介入。其实,真正的控烟力量还在于普通公民。他们是公共场所吸烟的受害者,对控烟活动最有积极性。他们人数众多、遍及各处,只有让他们都成为“执法”的参与者,才能让“烟味”真正远离公共场所。

  “权力”和“权利”需要法律赋予。我国2003年就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6年1月9日在国内生效,明确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公约》签订以来,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或控烟综合性立法。但在我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曾被寄予厚望,但至今尚未出炉,只能凭借地方性法规控烟。

  立法上的明显滞后,让公民在公共场所劝阻吸烟时,只能拿起国际合约、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缺少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据,既不利于公共场所控烟,也不利于教育和引导全民参与控烟。时下,从郑州“电梯劝阻吸烟‘致’老人猝死”,到此起彼伏的“劝阻吸烟被打”事件,暴露出控烟与吸烟力量的拉锯、对峙,都在推动专项立法的早日到来。

  酝酿中的控烟立法,应在加大对违法者惩戒力度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公民作为公共场所“控烟监督者”“执法协助者”的法律地位以及经营者劝阻吸烟者的义务和责任,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权利救济,真正让公共场所控烟走进现实。

  《光明日报》( 2018年02月14日 03版)

[责任编辑:孙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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