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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不能卖钱”的农村垃圾也能释放生态效益

2018-06-06 03:45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作者:刘志博(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建设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

  近年来,随着农村垃圾产生量的持续增长,一些平原地区的农村自发形成以家庭作坊为组织形式的废品回收站点。由于缺乏废品收储技术支持和设备保障,家庭作坊式的废品回收站点普遍存在随意倾倒废品、露天堆放废品等现象。这些看似有利于提高农村垃圾循环利用效率的家庭作坊式废品回收站,实质上已经成为困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制造农村环境污染源的新问题,被村民们形象地比喻为分布在田间地头的“毒疮”。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农村区域的家庭作坊式废品回收站点存在着一些普遍性问题。在回收环节,废品回收站点只收购金属、玻璃、塑料等几种废品,对于塑料农药瓶中的残留农药、废旧电线外的胶皮等,则采用随意倾倒、直接焚烧的方式就地处理;在存储环节,由于面积狭小,普遍存在废品占道、裸露堆放行为,甚至一些耕地沦为废品存储的“天然仓库”。可见,家庭作坊式的废品回收站点在废品回收的各环节,都有发生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的隐患。

  此外,家庭作坊式废品回收站点人为地划定废品回收标准,将农村废品划分为“能卖钱”和“不能卖钱”两类,这无疑会对村民树立正确的垃圾分类回收意识产生严重误导。废品能否“卖钱”,只是废品回收站点根据个人经营成本高低、市场是否需要等因素进行的人为界定,不能客观、全面反映废品是否具有循环再利用的价值。例如,按照废品回收站点的收购标准,塑料瓶、塑料管“能卖钱”,而塑料袋、塑料薄膜等“不能卖钱”的,就被随意丢弃、倾倒在村内公共区域。显然,忽视“不能卖钱”的垃圾,成为农村公共区域垃圾堆积如山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这种由废品回收站点制定的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分类标准,对村民树立正确的分类回收意识产生了不利影响,忽视了“不能卖钱”垃圾的生态效益。

  从长远来看,让“不能卖钱”的垃圾释放生态效益,需要因地制宜地建立农村垃圾市场化运转的长效机制,尝试建立农村垃圾市场化“分类全回收”模式。通过赋予引入的市场化垃圾清扫企业“垃圾银行”职能,让符合条件的市场化企业在源头提供农村垃圾商业化回收服务,既保证全村垃圾的整体分类及一次性全回收,又兼顾企业、村民,使其均能通过废品回收获得相应收益。

  与此同时,运用市场机制规范或淘汰缺乏技术、设备、资金支持的家庭作坊式回收站点,不仅有利于简化农村垃圾流转环节、避免“二次污染”,而且有利于建立农村垃圾市场化“分类全回收”的良性互动模式。

  实施农村垃圾市场化“分类全回收”,需要理顺实施的流程与步骤。首先,要打破农村垃圾“能卖钱”和“不能卖钱”的划分标准,对全村所有生活垃圾进行重新定义,将农村生活垃圾划分为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其次,以往所谓“不能卖钱”的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可以让村民按标准进行分类、按时段投放到指定回收箱,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如兑换洗衣粉、香皂等生活用品。最后,乡镇引进的市场化垃圾清扫企业根据不同类别的垃圾清运量与保洁员进行独立结算,确保村内全部垃圾分类回收。

  实施农村垃圾市场化“分类全回收”,还需要明确相关参与主体的责任。基层政府负责制定科学的垃圾分类标准和考评机制,市场化垃圾处理公司负责垃圾商业化分类回收,保洁员以奖励机制调动村民参与积极性,村民在垃圾分类回收中获得物质激励。这种“层层明确分工,级级传导动力”的农村垃圾市场化“分类全回收”模式,通过延伸农村垃圾处理链条,以市场化机制规范相关参与主体的行为并且调动参与积极性,形成从源头到末端的农村垃圾“一站式”整体解决方案,既保证了村民通过垃圾分类回收获得“废品红利”,又能让以往“不能卖钱”的农村垃圾在市场化作用下释放出生态效益。

  《光明日报》( 2018年06月06日 07版)

[责任编辑:白丽克孜·帕哈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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