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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上调影响几何

2018-06-26 04:55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起征点上调影响几何

  ——关注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之一

  光明日报记者 刘华东

  近日,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税起征点拟由3500元/月上调至5000元/月(6万元/年)。消息发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社会广泛议论。从3500元/月到6万元/年的个税起征点上调,对不同的纳税人有什么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有何意见建议?光明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起征点和税率都变了,纳税会变少吗?

  起征点提高了,低税率的级距扩大了,中低收入者纳税就一定会变少吗?——其实并不然。本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在于将分类征税向综合征税转变。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换句话说,现行个税法起征点的3500元/月仅包括工资、薪金所得,而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6万元/年的起征点,增加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每月有此类收入且比较稳定的劳动者,在不考虑专项扣除等条件的前提下,可能缴纳税额比现行个税法下的纳税额还要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中卿表示,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受制于职工收入的提高水平、物价的变动水平以及居民的消费水平,“现在经济发展了,我们要扩大内需,在整个收入格局中,居民收入占比是在逐步下降的。要提高居民收入比重来扩大消费,这是我们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他建议可以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作进一步上调。

  综合征税,要做好“合并同类项”

  草案提出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符合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方向,特别是在综合税制上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认为,综合征税更全面准确地反映了个人收入支出情况和承担税负的能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也表示,对于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更加公平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有序,给人民带来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都具有重大意义。

  在肯定综合征税的同时,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实行综合征税的劳动性所得也表达了不同意见。

  以稿酬为例,“作家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不能以年月日简单计算劳动周期,一些作家历时几年完成的作品,取得的收入是若干年的劳动结晶。有的作家在写作过程中,有的可能就是一点工资,还有一些自由写作者根本没有收入,作品完成后一次性取得较多收入,但分摊到完成作品的期限内,平均收入实际是不高的,一次性征收个税没有考虑到写作者的特点,还是要予以慎重地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吉狄马加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矫勇表示,综合所得起征点提高到6万元/年,“这对大部分工薪阶层是一个福音,获得感很强,但对于当今社会出现的一些新业态、新职业,是否同样会提升获得感,值得认真考虑。”

  “很多年轻人是自由职业人,每次可能赚一笔设计费、编程费、安装费、咨询费等,并不一定是按月有薪酬的,怎么抵扣,什么算法,希望能有具体的规定。”矫勇说。

  起征点上调,可因地制宜惠民生

  “从3500元到5000元,在北上深广是一个不太明显的数,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又是一个非常大的数,是不是个税的起征点能够参照各地的人均收入水平?”日前,在分组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熊群力这样说。

  我国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大的现状,使个税起征点的变化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人影响不同。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按照各地区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个人免征额的设计主要是为了保障纳税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对生活基本支出进行扣除,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提高每一个公民的纳税主体意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可认为,对个人免征额的设置应该主要参照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同时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及地域差异。

  鲜铁可表示,我国各省份、地区的人均月消费支出情况各不相同,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人均消费支出往往相差很大。“在全国范围内规定统一的免征额,难以充分反映各省份地区的居民实际消费支出情况,是不利于实现税负公平的。”对此他建议“依据各地区的人均基本生活支出水平,区分不同区域的实际消费水平来设计免征额和扣除标准,不要搞全国一个标准。”

  “考虑我国区域和个人状况差异加大,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在制定减除费用标准时应体现区域差异性、个体差异性以及指数变动性,使税制设计具有更多的‘弹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小光建议,在全国层面内制定一个费用扣除标准浮动区间,设定一个浮动指数,同时授权国务院适时对其进行调整。

  《光明日报》(2018年06月26日 15版)

[责任编辑:张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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