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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垃圾分类需要市场化、常态化、规范化

2018-07-02 02:30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作者:刘建国(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

  当前,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已经成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为解决这一难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分别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总体而言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十分突出,法治基础薄弱,资金、队伍、设施短缺等制约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的提升。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各类固体废物治理最重要的依据。该法对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规定较为详细明确,但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并未提出明确要求,仅提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这就使大多数地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同时,由于我国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城市、轻农村”的问题,客观上形成了生活垃圾治理“城乡二元结构”的局面。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中,明确将“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基本要求写入其中,着力破解生活垃圾治理“城乡两重天”的难题。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指出,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要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同时提出建立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健全治理标准和法治保障,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分类处理的前提是地方政府要提供基本的收运服务和处理设施,即要有基本的资金投入、专业队伍、处理设施保障,否则分类处理只能是空中楼阁。2017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已达97.1%,根本原因就在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清晰,市场化机制较为成熟,建立了专业的收运与处理队伍。相反,生态环境部近期以长江经济带为重点开展的“清废行动”中,发现大量农村生活垃圾非法倾倒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资金投入不足,缺乏规范的处理设施,不能提供基本的收运与处理服务。所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当务之急是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引入市场化运行机制,建立兜底的收运和处理服务系统,首先解决生活垃圾随意堆放、非法倾倒、无控处理导致的环境卫生和环境污染问题,逐步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管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对不同区域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目标和路径,提出加快垃圾分类处理,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置,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与城市相比,农村垃圾分类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农村一家一院的居住条件有利于垃圾分类责任的界定和追究,亲情关系和熟人社会有利于组织动员和宣传教育,农民对正面激励和荣誉奖励相对较为敏感。同时,农村有较大土地空间可以就地消纳分类垃圾。所以如果政府下大力气推动,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农村垃圾分类应该比城市更容易取得成效。但是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区域农村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千差万别,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也应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可生搬硬套,急于求成。

  人口密集、交通便利、具备城乡一体化条件的农村,垃圾分类系统应尽可能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衔接协同,通过适度的就地资源化利用减少进入终端处理设施的垃圾量,同时打通有害垃圾进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出路,实现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不具备城乡一体化条件的农村,垃圾分类系统应尽可能与当地的特色产业与自然条件相结合,为有机垃圾与无机灰土寻找就地资源化利用途径,不能利用的其他垃圾集中收集后,在受控的处理设施中集中处理。环保部门也应该从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整体改善的角度出发制定污染控制标准,为此类小型就地资源化利用和受控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技术指导与规制保障,务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光明日报》( 2018年07月02日 07版)

[责任编辑:白丽克孜·帕哈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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