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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不能忽视价值引领

2018-08-26 03:45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光明说法】   

  作者:王德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司法裁判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司法裁判不只是单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还直接影响公众的价值观,进而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法官在对案件作出裁判时,不仅要考虑如何定纷止争,也要充分考虑到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

  法院判决直接影响公众价值观

  法律是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也是道德规范的升华。但是,法律只是静态的文字表述,“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裁判不但能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而且可以传导出一个社会的价值观。

  司法裁判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对于当事人而言,解决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案件,其裁判不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果,同时也将产生相应的社会效果。透过法院的判决,人们可以知晓法律鼓励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因此,法院的判决是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将法律规范及其所融入的社会价值观展现在公众面前,进而对社会产生强大的价值引领作用,指引、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案件事实认定须考虑价值引领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官作出裁判的基本前提,决定着判决结果。在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法官对于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此过程中就存在着价值取向的问题。法官不但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正确的价值取向。

  在过去一段时间,“扶不扶”似乎成了困扰人们的问题。不少人遇到他人急需救助时,往往产生救与不救的矛盾心理。出现如此尴尬的境况,与之前相关案件的判决不无关系。如南京彭宇案,原告起诉被告彭宇,因被告将原告撞倒受伤,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彭宇则主张,是原告自己摔倒,是救助原告反遭讹诈。在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时,即在无法查明事实真相时,就需要法官根据自己的判断,对于是原告自己摔倒还是被告撞倒这一法律事实作出认定。在彭宇案中,法官就作出了不利于被告的事实认定。

  从价值取向的角度,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伤害是被告的行为所造成,那么,应宁可放过“坏人”,而绝不能冤枉“好人”,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应当坚持的基本准则,除非法律对于责任的承担有特别规定。如果好人被冤枉,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老人跌倒而无人敢扶的状况发生,如此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个人,还是整个社会。尽管彭宇在案后承认是其撞倒了老人,但是此案的判决仍为人所诟病。司法审判中,当无法查明事实真相时,法官应当从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社会道德水准的角度出发,鼓励人们做好事做善事。

  法律适用当注重价值引领

  法律条文具有高度概括性,难以穷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每部法律都有其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作为裁判依据时,法官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解释和适用包含着法官的价值取向,法官将这一价值取向融入判决,进而传导给社会公众。

  如电梯间劝阻老人吸烟案,法院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向社会传达出了积极的价值观,引领人们要有规则意识、遵规守法。同时表明,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制止不法行为。无独有偶,某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购房人。两年多之后,房价上涨了3倍,开发商以自己无证销售构成违法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合同无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的热议。一方面,民商事法律与整个法律体系之间、法律条文与整部法律之间是有机统一体,并贯穿着公平、正义等法律精神。就本案而言,依据合同法、民法总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其他司法解释等,房屋买卖合同完全可以认定为有效。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为了一己私利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其行为还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这既有悖于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侵害。因此,适用法律绝不可断章取义,只看一点而忽视全面。

  公正裁判保障价值引领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但并不意味着法官作出的所有判决都必然是公平、公正的。将法律的公平正义转化为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必然要求法官崇德尚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整个审判过程中。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全民守法来自于公民内心对于法治的敬仰,公正裁判有利于促进和提高全民守法意识的培育。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司法会予以充分保护,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将严惩不贷。通过司法所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将引领社会崇尚法治,让每一个公民以遵纪守法为荣。

  司法裁判所具有的价值引领功能,要求法官对于每一个案件的审判,必须时刻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在依法判决、强调法律效果的同时,还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案件裁判的全过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光明日报》( 2018年08月26日 07版)

[责任编辑:孙宗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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