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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防治 污染担责

2018-10-20 03:32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源头防治 污染担责

——土壤污染防治法热点解读

光明日报记者 刘华东

  2018年8月通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眼里“填补了环境保护领域特别是污染防治的立法空白”的法律,有哪些亮点?如何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源头防治,斩断“看不见的污染”

  土壤污染由产生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较长时间,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不均匀性、不可逆转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常被称作“看不见的污染”。生态环境部土壤司副司长钟斌说,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原则,不主张盲目的大治理、大修复。

  为强化源头防治,减少污染产生,土壤污染防治法创设了多个制度。

  ——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并适时更新。

  ——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和回收分别作出规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土壤是大气、水、固体废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土壤一旦被污染,修复起来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所以法律强化源头预防,设专章规定预防和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处长李慎秋说。

  在风险管控方面,法律针对不同类型地块规定了不同管控措施和管理要求。以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为例,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农用地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生态环境部法规司副司长赵柯介绍,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制定实施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计划。

  污染担责,出具虚假报告或将终身禁业

  在作法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时,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胡可明曾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对污染土壤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分担,土壤污染防治法做了哪些规定呢?

  “‘污染担责’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重要原则。”张桂龙告诉记者,对于责任认定问题,法律一方面明确防治污染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具体污染地块的责任,在制度上完善了土壤污染责任机制。

  按照法律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承担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费用。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介绍,自法律施行之日起,有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如果没有按法律规定采取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措施,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严惩重罚,也是这部法律的亮点之一。

  ——对违法向农用地排污,或者不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实施修复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实施拘留。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管控或修复等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既对违法企业给予处罚,也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对出具虚假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报告,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单位进行禁业限制,对有关责任人员禁业十年;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终身禁业。

  ——对严重的土壤污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罚则上突出相关方的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打出的是一套组合拳。”赵柯表示,“从环境执法的实践来看,很多违法责任者宁愿被罚钱,也不愿意被拘留;宁愿企业被罚10万元,也不愿个人被罚1000元。法律规定的拘留、‘双罚制’、禁业限制等,在法律实践中非常有效。比如禁业限制,一旦违法就被踢出行业市场,这对单位和个人来说都是很重的处罚。”

  《光明日报》( 2018年10月20日 04版)

[责任编辑:张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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