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治理消费欺诈需构建三位一体的应对机制

2018-11-27 02:49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光明时评】

  据媒体报道,湖南长沙一研究生去外地面试,洗个头谈好20元,结果“被套路”做了头皮理疗,结账要求支付17000多元。事后,经过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认定这笔消费存在价格虚高的情况。经协商,涉事消费者支付800元作为这次头皮理疗的费用,店家也退还了多收的钱款。事情好像已经处理了,但是很多人心里还是不舒服,因为商家赢利了,消费者吃亏了,这是谁都算得过来的账。

  从“天价理发”到“天价大虾”,从“天价螃蟹”到“天价门票”,近年来类似的消费欺诈事件层出不穷,冲击公众的心理承受底线,侵蚀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欺诈固然与商家的违法经营有关,但执法主体对违法商家的行政监管不足,尤其是对消费欺诈的刑事责任追究的绵软也是造成类似事件不绝的主要因素。

  通过对消费欺诈行政处罚情况的实证分析可知,执法主体习惯于让商家退款,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对商家给予行政罚款或者停业整顿等处罚,对商家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则较为鲜见。由于消费欺诈的违法成本远低于非法收入,越来越多的商家“理性”选择消费欺诈行为。治理消费欺诈,可加强对消费欺诈的规范化治理,积极构建行政监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三位一体的应对机制。

  首先,加大对商家经营的行政主体监管。当行政主体对商家的经营范围、商品价格、主体资格等内容未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监管时,就会导致服务主体有漏洞可钻、有机会可寻。当行政监管总是缺位时,犯罪学理论上的破窗效应就会显现,会导致越来越多的行业出现消费欺诈现象。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坚持对消费欺诈的零容忍,提高商家实施消费欺诈的违法成本。对此,行政主体应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度,从强化行政监督与经营监管入手,通过多种渠道对商家服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将消费欺诈遏制在萌芽状态。

  其次,提高对消费欺诈的行政处罚力度。盘点以往的消费欺诈案例不难发现,面对违法商家的欺诈消费,行政主体多数会作出罚款和整顿的处罚,其形成的威慑效应与警示力度明显不足。笔者认为,行政主体应加大对违法商家的打击,提高对欺诈消费的行政处罚力度。具体来说,在立法上可以考虑引入从业禁止制度,在执法上可以考虑吊销营业执照,通过实施严厉的行政处罚,让商家不敢轻易实施消费欺诈行为。

  最后,强化对消费欺诈的刑事责任追究。总体来看,消费欺诈的社会危害性大,对市场秩序、消费者权利、消费环境都会产生消极影响。对欺诈消费仅施以行政处罚,通常不能达到合理规制欺诈消费的目地。从法益侵害程度分析,有些消费欺诈带来的社会危害已经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因此,对消费欺诈行为,应根据欺诈行为的性质与商家的主观过错,选择刑法分则中的个罪罪名施以刑事处罚。具体而言,司法主体可以从敲诈勒索罪、强制交易罪、诈骗罪等罪名中进行选择和适用。在司法实践上,唯有对消费欺诈给予严厉的刑事制裁,才能达到打击消费欺诈的合理预期、净化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推动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作者:赵运锋(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光明日报》( 2018年11月27日 03版)

[责任编辑:石佳]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