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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法理意蕴

2018-12-03 06:34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作者:龚廷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作出总体部署,并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从学理上解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法理意蕴,对于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人民是法治发展的历史主体。人民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也是推进中国法治发展的决定力量。法治是人民的事业,离不开人民的广泛参与和自觉行动。这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与历史唯心主义法学观的根本分野。历史唯心主义者蔑视人民群众,把人民当作“群氓”,贬斥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主张“王权至上”的黑格尔就认为:“作为单个人的多数人(人们往往喜欢称之为‘人民’)的确是一种总体,但只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因此,他们的行动完全是自发的、野蛮的、恐怖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治是人民的事业,人民作为社会主体乃是法治发展的决定力量。列宁曾经批判过俄国民粹主义者漠视人民的狂妄自大,他们总是以“狭隘的自以为是,或者甚至可以说是官僚主义的思维”来思考和议论“法律政治制度”的发展变革,总是习惯于以俄国“救世主”姿态去给俄国选择“避免灾祸”的发展道路,他们根本不懂得这样一个“最深刻最重要的原理”——“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因而必将陷入历史唯心主义的泥潭。

  人民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主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来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为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此,应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否则,权力就会失控,立法、执法、司法就会任性,守法就会失范。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总之,要用权力监督理论指导法治监督实践,在实践中发展法治监督理论。这些理论和实践至少包括:法治监督的主体是人民,人民的监督权至上;监督的对象是公权力,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监督的重心向上,重点监督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监督的依据是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依法依规对权力实行全方位监督。

  人民是法治建设的实践主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创造性实践,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源头活水。人民群众法治建设参与程度,决定着中国法治发展的广度、深度与发展进程,也决定着法治实践的历史走向和价值依归。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实践主体,始终贯穿和体现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贯穿和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治监督等法治环节中,贯穿和体现在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权利的依法行使过程中。

  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源泉主体。马克思主义法学认识论认为,法治实践是法治理论的决定力量,同时法治实践一刻也离不开法治理论的指导。中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源泉。实践的主体是人民,人民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赖以存在发展的源泉主体。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人民的关系,是人类的“头脑”和“心脏”的关系,两者决然不可分离。心脏一旦停止跳动,再强大的头脑也会死亡。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离开了人民这一主体,也就失去了它的理论生命和发展活力。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植根于人民投身其中的丰富而深刻的法治实践,才能为法治理论发展提供丰富养料和无穷活力;也只有从中国这片广袤的法治实践土壤中总结、凝练、升华出来的理论,才是最接地气、最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科学理论,才能对中国法治实践提供最有力的思想引领和理论支撑。

  人民是法治保障体系的需求主体。人民对法治的期待和需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原动力。党的十九大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了新的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稳定地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内容层次也日益延展,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而这些需求实际上就是权利要求,其本身就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此背景下,强化法治保障体系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法治既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人民需要得以满足的最重要的条件保障。

  人民是法治建设成效的评价主体。一切政党、一切阶级、一切政府,其政治主张、价值取向、政策法律所产生的成效,都应由历史和实践来评判,而这一评判的唯一主体就是人民。毛泽东同志说过:“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方针政策和作出决断的出发点和归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评价,那就是人民的认同度、支持度和满意度。人民对法治建设成效情感认同、价值认同和行为认同的程度,乃是我们评价中国法治建设成效的最高标准。诚如列宁强调的那样:“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03日 11版)

[责任编辑:王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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