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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纵容非法集资将追究刑责

2019-01-30 18:50 来源:光明网 
2019-01-30 18:50:11来源:光明网作者:责任编辑:张悦鑫

  光明网北京1月30日电(记者 孙满桃)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

  记者注意到,根据《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单位和个人所申请机构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二)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三)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四)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机关移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五)其他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帮助、纵容非法集资的。

  另外,在诉讼程序方面,《意见》明确了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

  根据《意见》,一般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由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本地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

  其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参照公安机关的侦查管辖,确定主要犯罪地和其他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起诉、审判。

  《意见》还对办案机关追缴和处置涉案财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要求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明确其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其次,办案机关应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移送、审查、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有关地方和部门在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

  近年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依法惩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同比上升115%。2016年至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态势。2015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分别为5843件、7990件、8480件、9183件。

[责任编辑:张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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