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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时代”的盐商与差役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19-05-27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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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鸣与商榷】  

  作者:李义琼(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明代白银问题近年来广受学界关注。光明日报《史学》版2018年8月27日刊发邱永志《明代货币白银化问题认识误区辨正》一文,对货币白银化产生的内在机理、晚明是否出现所谓的近代财政转型等作了梳理。笔者以为从盐商与差役的角度切入,能对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

  以往人们对中国近世商人和商业资本的认识,往往以晋商和徽商为代表。这两大主要由盐商发展起来的商人群体的势力和影响,在明清社会经济发展中引人瞩目,因此,论述明清时期商品经济、长距离贸易、大商业资本和地域性商人集团,总离不开盐商的历史。盐商的形象往往被描写为一群具有商业精神、资本雄厚、甘冒各种风险与政府和各色人等合作而获利肥己的商人,盐商的活跃也被视为明清商品经济发达的明证。同时,按照一般的认识,明清中国进入“白银时代”,明中叶作为“贵金属货币”的白银进入食盐禁榷运作体系,某种程度上改变了盐商的身份,创造了盐商的自由发展空间,带来明清市场的繁荣和转型。但事实上,明代盐商在王朝贡赋体制中与生俱来就是服役的商人,承当盐商,无论是在明初的开中制度下,还是在后来的食盐专卖体制中,都是一种役。明中叶白银货币进入食盐流通和盐课征收领域,政府对盐商的管控越来越严。笔者试图以国家盐法重地和经济中心的两淮两浙盐区为例,通过分析明朝国家管理盐商的政策,说明在财政体制从实物劳力为主向白银货币为主转变的过程中,盐商与王朝国家之间的服役身份不但没有改变,甚至在新的机制下得到加强。

  明前期政府募商服役

  明初的盐商受开中法的管控,而开中法是一种盐业专卖制,它招募人来服盐商这种役。开中法的目的是国家要获得边镇粮草的供应,所以它让渡给盐商盐业专卖权(李龙华:《明代的开中法》)。具体来讲,政府让盐商到指定地点交纳粮草等实物,然后拿着凭证到产盐地的盐务机构换取盐引,获得实物盐并运到指定区域销售。因为盐商在边镇交纳的粮草是实物,到运司、盐场获取的盐也是实物,其在边镇交纳的米粮,如非就近囤种的话,还要自付较高的运输成本,其在东南产盐地获得的实物盐,也要自付运输成本,而运输成本也包括盐商的劳力,所以从本质上讲,明前期的开中法是实物劳力财政体制在盐业领域的具体表现,此法下的盐商是实物赋役的承担者。

  开中法的实践方式为招募。史载,“凡遇开中盐粮,务要……召商中纳”(洪武《诸司职掌·盐法》),其中“召商”就是招募盐商,“中纳”便是纳粮开中。也就是说,明初开中法下的盐商,可以自己掂量成本、风险和利润,自主选择是否做盐商。虽然招募方式看似给盐商提供了一定的选择权,但选择做盐商之“军民客商”,并非自由之身,他们是明初“画地为牢”里甲制下的编户齐民(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明初,朱元璋按照百姓所从事的职业定立户籍,将他们分别编为军、民、匠、灶等,控制在一定区域,并希望身份世袭以保证其统治的稳定性。如果追问明初盐商的出身,肯定为上述编民,而这些有户籍乡贯且身份世袭之人,自然并非自由之身。

  此外,与明中叶盐商出现分化,不同盐业环节由不同盐商负责不一样,明初盐商要完整经历在边纳粮、下场支盐和完成运销的系列环节,才能核算个人利润。

  明中叶白银进入“开中”带来盐商分化

  明宣德至成化年间,白银逐渐进入财政运作,赋役折银从田赋到差役,再到榷盐等领域,逐渐形成以白银货币为主要核算和支付手段的财政体制。这个过程经历了多领域、多层次、多环节的变化,盐商不用在边纳粮开中盐引,直接在两淮两浙运司交纳白银,即可获得盐引,形成在司纳银制,从而给盐商分化带来契机(藤井宏:《明代盐商的一考察——边商、内商、水商的研究》)。不过,边镇粮草的储备事关国防安全,所以在运司纳银开中的办法不久便被户部取消,依旧维持原来在边纳粮开中的政策。

  然而,另一种在司纳银制应运而生,它与余盐制有关。具体来讲,盐商依然运送粮草在边镇交纳,获得凭据(仓钞)后到两淮两浙运司换取盐引,在支盐时,通常得以成倍或数倍支取。一开始,这些超出盐引规定数额的盐都被定义为私盐,但盐商以交纳白银(余盐银)为代价,使这些私盐变成了合法的余盐。这种做法逐渐成为一种规范化的制度,余盐银成为一项税收。到嘉靖年间,两淮两浙正、余盐之间的配比逐渐稳定至一比一的比例。在余盐管理规范化过程中,在司纳银制演变为针对余盐交纳余盐银,而非之前针对正盐纳银开中的制度。白银进入开中法以后,使得盐法呈现针对正盐引的开中法和针对余盐引的在司纳银制并行的局面。

  上述白银进入开中法的过程,同时也是盐商分化的过程。随着在司纳银制的出现,明初要一人全程参与盐业所有环节的盐商,在明中叶逐渐分化成在边纳粮的边商、下场支盐且在司交纳余盐银的内商和专行运销的水商(参见藤井宏关于“三商”分化的研究)。这背后的原因,包括权贵势要强占盐引、私盐盛行、余盐政策导致盐商行盐成本增加等等。“三商”中,资本相对充足的是内商,因为他们既要偿付边商一定资本以获得其手中的正盐引,同时还要交纳余盐银,以获得规定的正、余盐。嘉靖以后,正余盐搭配运销的规定,是指正盐不得单独运销,必须附带余盐,而余盐亦不得单独运销,否则即为私盐。当然,并非所有地区都分化出“三商”,但边、内二商在明中后期的淮浙地区普遍存在。

  盐商的分化,也意味着政府对其管理更加细化,例如开中法针对边商,而余盐制针对内商。不过在明中叶,是否做盐商,政府无强制规定,边、内等商仍是招募之役。

  晚明白银财政体制下政府直接控制边商和内商

  嘉万年间,明代盐法发生重大变化。学者将万历末理财家袁世振在两淮推行的纲盐法,视作古代中国盐业专卖制度从官专卖向商专卖转变的标志(徐泓:《明代后期的盐政改革与商专卖制度的建立》)。但其实这种转变早在嘉靖年间推行纲纪制度的两浙已经发生。不论是两浙的纲纪制度还是两淮的纲盐法,都体现了明政府加强对盐法的调整和对盐商的身份性控制。下面我们对晚明浙淮边商和内商的情况作一些具体分析。

  在白银财政体制建立过程中,晚明边商的情况如何?

  首先,边商在边纳粮并到运司获得盐引后,支取的不是实物盐而是白银货币。白银货币起初可能来自内商交易盐引的所得,但随着内商勒索边商,边商的处境越发困苦,所以运司专门设置库价(白银),以偿付边商开中时所付成本,维持开中法的运转。但不论边商支取的白银来自何处,这的确与明初实物劳力财政体制下“边中场支(盐)”的开中法有较大不同。而且,晚明边商的财政地位越来越不重要。库价(给商银)是边商到运司支取的白银。《重修两浙鹾志》指出,两浙的库价出现于嘉靖二十七年,由主管盐政的官员鄢懋卿设置,大部分来自两浙三十五个盐场灶户交纳的灶课银,数额约为9万两。《皇明经世文编》记载两淮库价出现于万历末,由袁世振设置,由运司发放库银给边商。浙、淮的库价,皆是白银财政体制下的户部下辖机构运司,为防止边商在同内商私下交易盐引时被勒索,以维持在边纳粮的开中法继续运行而设置。不过,二者也稍有不同。与两浙库价主要来源于灶课银不同,两淮库价主要来自内商交纳的引价银。两浙库价的主要问题,是运司为优先完成户部所需的解京银而挪借库价,而两淮库价的主要问题,则是内商经常拖欠盐价银。但是,户部下辖机构浙淮运司经常拖欠边商库价的事实,既说明户部对白银收入越发渴求,也说明边商因成了户部白银财政的支出对象而越发不受重视。

  其次,边商不再是流动性较强的商人,而是边镇的土著编民。库价经常遭到挪借或拖欠,边商往往要勉力维持。那么边商究竟是些什么人呢?真的是商人吗?隆庆间,宁夏镇的开中商人已经是政府强制纳粮的本地商人,即“节年俱系佥报本地商人”(《百可亭摘稿》)。到万历间和崇祯初,宁夏镇交纳盐粮的边商,为了脱逃开中之责,想方设法让当地“土著务农稍足之家”来协纳(《度支奏议·覆宁镇条议见给边商引价并清厘盐法疏》)。而且,这并非个案,“各镇边商皆系土著小民”(《度支奏议·题遵奉圣谕议修盐政疏》)。此外,在浙淮长期驻扎的盐商尤其是内商,是否一如明初开中法时期的盐商那样,是有一定选择权的招募之人呢?两浙于嘉靖中期推行纲纪制度,对盐商实行设纲编甲的管理方式。嘉靖三十八年之后,两浙运司将守法且资本雄厚的盐商,编定纲商9名,纪商42名,甲商若干,以纲商管理纪商,纪商管理甲商,如有犯法行为,众商连坐(《两浙订正鹾规·招徕》)。虽然两浙纲纪制度的管理对象包括边商和内商,但推测应主要针对内商,因为自盐商分化后,在东南沿海活动的盐商主要为内商。两淮于万历末推行袁世振的纲盐法,政府将盐业专卖权让渡给登记在册的交纳盐课银的盐商(内商),且允许这种权利世袭,以淮南纲法为例,“此十字纲册自今刊定以后,即留与众商永永百年据为窝本”(《皇明经世文编·纲册凡例》)。显然,晚明内商聚集的浙淮地区,不论是纲纪制度还是纲盐法下的盐商,皆非身份自由之人。而且,嘉万间的浙淮盐商获得专门的“商籍”,成为政府在编之人(参见藤井宏、寺田隆信、张海鹏、王振忠、许敏等的研究)。卜永坚以万历末两淮纲法为研究对象,提出“商业里甲制”观点(卜永坚:《商业里甲制——探讨1617年两淮盐政之“纲法”》),亦是此意。

  综上,晚明虽已经建立白银财政体制,盐业领域也基本实现盐课折银,但白银货币带给盐商的,是细化从业人群和盐业环节的更加严密的管控,让盐商作为役的特点愈发突出。

  结语:明代盐商、白银财政与贡赋经济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便应该不会理所当然地认为:明代盐商是身份自由、资本雄厚、活跃市场的大商人,也不会局限于白银是“贵金属货币”所以一定会促进人与社会的自由的认知。因为不论在推行实物劳力财政体制的明初,还是白银开始介入开中法的明中叶,以及白银财政体制基本建立的晚明,做盐商皆是在服役,甚至晚明的边商已经不是商人而是土著编民。而且,明代盐商受到政府的管控日益严密,从招募军民各色人等来做盐商,到分别用开中法和余盐制控制边商、内商,再到编佥纲纪商人和设定专门的“商籍”,让盐商成为世袭职业(“占窝”)。而这种趋势,是明政府通过在盐业领域建立白银财政体制来逐步实现的。

  盐课折银是明代白银财政体制建立的具体表现之一,它经历了非常复杂的演变过程。晚明户部因边防危机需饷甚多而对白银需求迫切,甚至等不及盐商在各地运司交纳白银然后将银解京,直接突破既有的在司纳银制,以优惠政策,允许少数盐商在(户)部纳银,导致其他盐商的不满(毕自严:《度支奏议·题覆御史张养条陈两淮盐法疏》)。可见,政府加强对盐商管控的行为,主要出于汲取财赋和资源的需要。所以,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古代商业,呈现出梁方仲先生所说的“虚假繁荣”(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进一步讲,这样的经济体制是贡赋经济而非市场经济。古代统治者将天下资源看作自己所有,任意取用,并没有现代经济学主张的效率、发展等市场经济的理念。在贡赋经济体制中,白银、财政和市场都只是统治者汲取资源的工具。所以王毓铨先生指出,朱明王朝仍然沿用《汉书》古制“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就职”,即使明代赋役实现了折银,但各色人等服役之实,却一如往昔(王毓铨:《明朝的配户当差制》)。本文所论盐商情形,既可印证这一结论,亦可借以纠正某些时下偏见。当然,古代中国经济体制为贡赋经济体制的问题,仍需长时段、多视角、多领域的严密细致的论证,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代财政体制变革与地方治理模式演变研究”〔17ZDA175〕的阶段性成果)

  《光明日报》( 2019年05月27日 14版)

[ 责编:孙宗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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