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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全球数字经济规则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19-07-15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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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东艳 张琳(分别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上月底在日本大阪结束的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第十四次峰会通过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大阪峰会宣言》强调,各方致力于实现自由、公平、非歧视性、透明、可预见、稳定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并保持市场开放。此次G20领导人峰会设立了数字经济特别会议,发布了“大阪数字经济宣言”,宣布正式启动“大阪轨道”,呼吁各国在2020年举行的第12届WTO部长会议上取得谈判的实质性进展,以促进各国数字经济发展。

  当前,全球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G20国家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18)》显示,2017年G20国家数字经济总量达26.17万亿美元,增长率高达8.64%,其中美国、中国、日本、英国分别为11万亿美元、3.5万亿美元、2.3万亿美元和1.43万亿美元,居于全球前四位。数字经济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增长的新动能,2017年G20国家产业数字化占比达84.47%,数字经济正逐步向ICT产业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方向迈进。

  数字经济革命性地改变了各国贸易、投资的合作方式,促进利益更加紧密相连。积极构建多边主义为基础、以开放包容为原则、以发展为导向的数字经济规则具有重要意义。数据流动与安全、数字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数字经济监管政策等都属于数字经济规则的核心议题。以G20为代表的全球经济治理平台有助于促成各方共识、弥合分歧,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主导全球数字经济规则的谈判和制定,两者相辅相成,成为构建全球性数字经济规则的有效途径。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充分发挥了负责任大国的作用,为改善全球贸易体系贡献“中国智慧”。

  多边治理平台力促以“共识”为基础的数字经济发展原则

  自杭州峰会以来,G20在推动数字经济规则发展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这体现了G20作为当前全球经济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多边平台,其关注的问题已经从短期危机应对向全球性重大、中长期和前瞻性议题转变的趋势。2016年G20杭州峰会通过了《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首次在二十国集团中对数字经济提出了明确的定义。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2017年汉堡峰会也将数字经济列为会议的焦点议题。2018年布宜诺斯艾利斯峰会,提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领域应当作为G20探讨的重点领域,消除“数字经济壁垒”应当成为WTO改革的主要方向。此次G20《大阪数字经济宣言》明确提出电子商务问题的讨论应以建立国际贸易规则为目标,启动“大阪轨道”,呼吁在2020年6月举行的第12届世贸组织部长会议上取得实质性进展。日本作为东道国提出了“基于信任的数字流动”概念,主张建立允许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数据流通圈”,需要在兼顾了个人隐私、伦理和知识产权与网络安全的基础上,推动全球数据的自由流通并制定可靠的规则。

  这一系列联合声明和宣言代表了G20关于数字经济发展原则的重要转变,G20开始推动数字经济、特别是数字贸易规则的改革和谈判进程。G20各成员国正是利用峰会的契机,开展多边、双边对话、充分交换意见、增强互信理解、弥合政策分歧,为全球性数字经济规则注入“政治向心力”,基于多边共识的发展原则和导向形成了这一领域的“软性规则”。

  多边贸易体制主导以“规则”为基础的电子商务谈判

  2017年12月WTO第11届部长级会议发表了《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宣布将对“与贸易相关的电子商务”规则谈判开展探索性工作,明确以推动国际经贸规则的谈判为基本目标;2019年初,达沃斯电子商务非正式部长级会议,中国、美国、欧盟、日本等76个世贸组织成员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正式启动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诸边谈判。

  根据各国提交的相关提案可以看出,各成员国改革和谈判的主张存在着巨大分歧。美国首次在WTO框架下引入跨境数据流动、禁止数字基础设施本地化、保护源代码等“数字贸易”议题,重点关注美国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数字产品和服务部门,强调数字贸易“自由性”。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向WTO递交的提案中开始将“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概念并用,但欧盟、加拿大、中国等大多数国家认为应坚持WTO1998年以来一直使用的“电子商务”概念,不应偏离导致混淆。欧盟强调电子商务“公平”性原则和个人隐私保护。欧洲个人隐私保护法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生效,针对互联网公司在欧盟内的行为制定准则,标志着欧盟完成了在保护公民数据隐私安全、加强个人信息监管方面的法律建设,在加强国内规则框架方面提供了“欧洲模板”;欧盟也提出将电信议题纳入电子商务的谈判范围,确保政府对电信市场监管的非歧视性。日本以TPP/CPTPP条款为基准,提出政府不得限制特定网站和互联网服务、不得违反正当程序要求企业披露数据和商业秘密等数字贸易领域的高标准。俄罗斯强调应首先厘清现有WTO框架下电子商务的规则及其适用性,弥补规则漏洞。中国主张应坚持发展导向,重点关注通过互联网实现交易的跨境货物贸易及物流、支付等相关服务;关注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制定发展合作条款,解决数字鸿沟问题,加强对发展中成员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

  制定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组织多边贸易谈判是WTO的核心职能。WTO多边回合谈判长期停滞不前,贸易、投资等国际经贸领域议题日益复杂,成员国利益多元化日益显著,诸边谈判成为新兴贸易议题规则制定和谈判的重要途径,如服务贸易、信息技术、政府采购、环境产品等都采取了这种方式推进。诸边贸易协定也被称为“有限性多边条约”,由部分核心成员国、大多为志同道合成员间先行达成互惠协定,并在最惠国原则基础上对所有成员开放,形成全球范围内具有约束性、可执行的经贸新规则。坚持WTO的核心地位,以多边主义为基础是推动全球性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唯一道路。

  推动数字经济开放包容为方向的规则谈判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性的数字经济大国,发展数字经济上升为国家战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字中国建设发展报告(2018年)》显示,2018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31.3万亿元,同比增长15%,占GDP比重为34.8%,数字经济规模位居全球第二。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数字中国”的发展目标,指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数字经济日益成为中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中国主张在坚持多边主义、坚持发展为导向、强调开放包容性的原则上,推动构建新的全球性数字经济规则。数字经济的谈判议题应当由简入繁,避免部分发达国家的高标准对发展中国家构成“发展壁垒”。谈判应以跨境电商便利化、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为主要内容,提高政策透明度,推动建立规范便利、安全可信的电子商务交易和市场环境,解决数字鸿沟和促进中小企业融入全球价值链。中国积极参与数字经济规则谈判,既顺应了全球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发展必然趋势,又有助于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向公正、合理、有效的方向变革,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中国将继续致力于减少各方分歧、扩大成员共识,为改善全球贸易体系贡献“中国智慧”。

  展望未来,尽早地构建全球性数字经济规则,才能确保各国牢牢地把握数字经济广阔前景,促进全球数字经济蓬勃、可持续发展。面对各种挑战,各国要以最大诚意提高积极性和参与度,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新机遇,才能为全球规则体系变革注入强大的动力。数字经济规则谈判应坚持以WTO现有协定和框架为基础,加强各国监管政策的协调,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平衡、务实的阶段性成果,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环境。

  《光明日报》( 2019年07月15日 12版)

[ 责编:徐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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