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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备受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此次新增了婚姻法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光明日报》( 2019年08月04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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