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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环境建设立法,提升北京“国际范儿”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1-12-02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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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时评】

  作者:陈丽湘(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讲师)

  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关于语言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北京市外语设施建设、管理以及外语服务等,旨在创建有利于对外开放和交流交往的优良语言环境,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

  优良的语言环境,是一个城市的形象。外语标识是城市形象和国际化服务的直接体现,外语标识的滥用错用会影响信息沟通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外语标识管理规范,是打造国际交往中心、维护良好国际形象的应有之义。《条例》明确规范了多项外语公共服务内容,着重对外语标识等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为在京外籍人士和外资机构提供语言服务,充分展现北京开放、包容、友好、文明的城市形象。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语言服务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语言生活现象和社会实践活动。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的建设,将为办好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提供重要的公共服务支撑。《条例》的颁布也将有助于打造首都语言环境示范标杆,进一步推动我国城市国际化发展。

  优良的语言环境,也是一个城市的竞争力。语言环境建设是推进国际交流交往的基础性建设。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无障碍信息交流沟通的语言环境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良好的国际语言环境建设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等的基础性工程。《条例》将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以语言服务为导向,建设用语规范、服务便利、交流顺畅的语言环境,能更好地保障国际交流交往的顺利进行。《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北京市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城市语言环境建设依法治理树立了新标杆。语言环境建设立法是国际交往综合能力持续提高、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不断提高的必然要求。《条例》中明确提出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相关规定,并将这一指导思想写入总则。在外语标识部分规定:“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语的,外语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明确规定五大类公共场所汉字标识须同时设置外语标识,既维护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也保障了外籍人士的语言权益。法律法规与规范标准相辅相成,推动了外语标识管理,优化了语言环境。

  《条例》充分体现了城市语言环境“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理念。《条例》提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涉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他们既是语言环境的建设者,也是语言环境的维护者和治理者,同时也是优良语言环境的受益者。构建多语言服务体系、培育语言服务市场、培养语言服务志愿者,将有利于促进城市语言环境建设规范化。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多主体共同治理将有效实现资源整合、力量融合、功能聚合;同时能提升整个社会的语言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形成全民关心语言环境建设、共同承担公共事务治理的氛围。

  《光明日报》( 2021年12月02日 02版)

[ 责编:杨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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