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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红线 留下净土

2017-03-07 04:15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圆桌对话】

  主持人 

  光明日报记者 陈海波 陈雪

  嘉 宾 

  陈蒙蒙代表(江苏省环保厅厅长)    

  高吉喜委员(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

  王 毅代表(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院长)

  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抓紧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2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对生态保护红线下了“军令状”: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生态保护红线怎么划?划定后如何守得住?光明日报特邀三位代表、委员进行圆桌对话,为守住红线、留下净土建言献策。

守住红线 留下净土

资料来源:《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制图:杨震

守住红线 留下净土

  划定红线做好科学评估

  主持人: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生态保护红线”成为又一条国家生命线。这条几乎涵盖了河流、森林、海洋、荒漠、山岭等所有生态空间的生命线该如何划?

  高吉喜委员: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要走好这三步:一是开展科学评估,通过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价和生态系统敏感脆弱性评估,在生态空间中科学系统地识别出生态保护的重点地区,明确哪些区域需要重点保护,这是划定红线的基础工作。二是明确划定范围,除了通过科学评估识别出要保护的区域以外,我国还有很多已经建立的各类生态保护地,也应纳入红线范围;此外,各地认为事关生态安全格局的重要区域也要划入红线,如生态廊道、极小种群栖息地等。三是勘界落地,要对红线实行严格管控,必须让线从图上落到地上,也就是说,必须要有十分明确的边界。

  陈蒙蒙代表:是否划进红线,决定因素是依据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价值,既不能无原则扩大,也不能随意缩小。

  王毅代表:划好红线必须尊重科学,不是划得越大就越好。目前来看,我们在全国层面的生态环境基础调研工作尚不充分,亟需在全国进行生态环境考察,然后在此基础上做好整体评估,决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的保护优先序。各地区还要考虑到环境与发展以及不同保护功能间的平衡,探讨不同发展阶段和环境禀赋下的保护战略、保护目标及保护重点和范围。此外,还要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的分阶段、分区域实施步骤,红线保护及监管不可能一蹴而就。

  红线不会影响发展

  主持人:有人担心应该保护的地区没有被及时划进红线,又担心划得太多会对当地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划定红线后,如何处理红线区的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高吉喜委员:我理解这种担忧,但这种看法是片面的。首先,我国的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分布在已有法律法规严格保护的地区,其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较小;其次,红线划定过程中,会对当地资源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状况进行全面梳理,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方向,促进和优化地方经济发展;最后,红线划定后,还会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一些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和资金也会向生态保护红线区倾斜。从长远来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不仅不会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还会逐步优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布局与方向。

  陈蒙蒙代表:的确,所谓对发展造成影响,本质是对发展与保护关系的认识不到位,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恰恰是对这种不科学的发展观念的纠偏。我认为,可以对红线区域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和分级管理,不搞一刀切。

  王毅代表:我关注的是如何处理红线区本地居民搬迁、集体土地产权等问题。本地居民是否要搬迁,搬迁后的生计问题怎么解决,原先签订的租地合同如何继续执行?这些问题都需要考虑。对红线区进行国家赎买或是生态补偿确实很有必要,要引起足够重视。但具体如何补偿,需要认真研究和制定相应对策。

  守住红线要有完整管理体系

  主持人:好的政策还需要落实好,这样人们才能真正受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如何守得住?怎样避免红线被随意调整?

  高吉喜委员: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最重要的就是要及时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以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刚性”。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地方立法;二是建立补偿机制;三是建立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四是强化责任追究。

  陈蒙蒙代表:守住红线需“铁的纪律、好的政策”。为了严守红线,江苏出台了两个配套制度:以约束为主的《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对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而且纳入考核;以激励为主的《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省财政每年拿出15亿元用于生态转移支付,与各地保护绩效直接挂钩,应补尽补,以效定补。

  王毅代表:我希望能制定一部“自然保护法”或“自然保护地法”。目前,我国只有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有国务院管理条例,其他区域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同样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规范。而且,守住红线并不是唯一的生态保护方式,它应该和其他保护地一起形成保护体系。我国在生态保护领域属于多头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部门在目标、功能定位和要求上各不相同,保护目标存在一定的冲突。建议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将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部门与保护地管理部门相统一。只有法律规范清楚,行政分工和授权明确,实施统一和有效监管,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体系才算完整,实施才有保障。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07日 05版)

[责任编辑:王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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