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长镜头】
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
——代表委员热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光明日报记者 王琎 龚亮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亮点纷呈,而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尤为引人注目。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
代表委员表示,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草案,对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回应了中国问题,体现了中国特色。
全面依法治国要为道德提供制度支撑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过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民法总则草案说明时指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编纂民法典工作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和三审稿相比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法律规则上升为基本原则,进而将其贯穿整部法律乃至统领未来各分编的编纂。”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曹义孙委员认为,此举实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软性要求”向“硬性规范”的转变,使道德有了可靠的制度支撑,为法律树立了鲜明的道德导向。
在乌兰察布市政协副主席、集宁一中校长李一飞代表看来,民法总则草案不仅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编纂工作基本原则,而且把一系列具体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对文明行为、社会诚信、尊崇英雄等作出了具体而富有操作性的规定。
针对“救人反被追责”现象,多年来,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委员一直呼吁“为好人立法”,不能让道德楷模流血又流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不仅需要国家引导,也需要法律保障。民法总则草案作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道德行为的鼓励,能够引领人们在他人的危机时刻伸出援助之手。”
用法律法规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
“民法怎么来确定权利和义务?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哪些行为有效,哪些行为无效?实际上,背后都涉及一个社会价值观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代表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指出。
“民法主要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般不涉及人的价值观念,把一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写入法律,引领人们的价值取向,在世界范围内是独特的。”曹义孙指出,它的合理性在于,我们不仅要建设一个富强的中国,更要建设一个文明的中国,而这需要讲道义的民族和讲道德的公民。
曹义孙认为,中国自古是礼义之邦,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但近年来,随着个人主义的抬头,一些人重权利、轻义务,把一切社会关系视为金钱关系,把法律视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假离婚”等乱象屡见不鲜,在此背景下,需要法律法规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
“老子在《道德经》里讲:以道莅天下。在我看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这个‘道’。”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景源委员认为,相对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上位范畴、理念范畴。“法是他律,德是自律,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才有可能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与德是行为规范,规范的背后是理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律文件,就在于以理念引领规范,以规范传导理念。”
法律应当充满浓厚的人文关怀
“民法是与老百姓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要受到民法的调整。在民法总则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使人们在工作生活实践中受到核心价值观的熏陶,比简单的宣传教育影响更为深刻。”李一飞认为,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因此,应以立法为手段提升人们的道德理念和法律意识。
“公检法系统是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的部门,应该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每一次执法接触中,感受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实存在和统摄作用。”江西师范大学文化研究所所长王东林委员认为,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治国理政和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各个环节,使之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的良法善治。
“如何评判良法善治?依据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标准就在于,具体政策措施是否注重政策目标和价值导向有机统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是否形成了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政策导向和利益引导机制。”李景源认为。
“民法乃至所有法律都应当充满浓厚的人文关怀。”在曹义孙看来,应当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并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