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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让每条河流都成为一道风景

2017-04-08 06:15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光明日报记者 叶乐峰

  河长制,这个由江苏无锡首创、源于蓝藻暴发的水环境管理制度,由于实施以来效果不错,近些年陆续被国内各地借鉴。2016年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由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河长的“河长制”在全国推行。

  2017年3月22日是第25届“世界水日”,也是第30届“中国水周”的第一天。这是我国全面实施河长制后的第一个世界水日及中国水周,我国相关纪念活动的宣传主题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

河长制:让每条河流都成为一道风景

  南京全面推行河长制,图为专职人员进行河道日常清理。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历史悠久的河长制

  从世界四大文明发源地来看,农业文明的实质就是水文明,而用水都取自河流,所以四大文明的发源地都在河边。

  据文献记载,我国第一个治水人物是鲧,被认为是中华民族的第一位河长。据《史记·夏本纪》载:“当帝尧之时,鸿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其忧。尧求能治水者,群臣四岳皆曰鲧可。”后来,鲧因治水9年“功用不成”,被舜帝放逐羽山。“于是舜举鲧子禹,而使续鲧之业。”禹被推上了政治舞台,开始承担第二位天下大河长之重任。

  禹不墨守成规,深入实地,虚心听取民众意见,总结鲧及前人治水教训经验,采取了“疏”的办法,利导江河。传说中禹治水的地域范围大致是从黄河到长江,最后到了大越的了溪(今绍兴市所属的嵊州市),治水大获成功,地平天成。鲧、禹治水的传说流传广泛,影响深远,他们是中华民族远古时期治水英雄的缩影和象征。由此可见,今天实施的河长制,源远流长,是对中华民族治水历史和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还有业内专家认为,黑河流域管理其实也是河长制的早期实践。清朝康熙时期,定西将军年羹尧于1723年奉命去今天的甘肃等地平叛,为了保黑河(又称弱水)下游阿拉善王的领地额济纳旗和大军用水,对黑河流域实行了“下管一级”的政策。所谓“下管一级”,即上中游的张掖县令为七品,中游的酒泉县令为六品,下游额济纳旗的县令为五品,以上县令实际上也是河的首长。

  河道从此有了守护人

  太湖美,美就美在太湖水。然而,2007年5月,无锡太湖地区温度骤升,蓝藻疯长。“水污染表象在水里,根源却在岸上。”在蓝藻暴发事件的背后,是河道久无清淤、企业违法排污、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归根到底是权责不清晰、考核不具体、奖惩不明确。

  2008年,江苏省决定在太湖流域推广河长制,15条主要入湖河流全面实行“双河长制”,每条河由省、市两级领导共同担任河长,“双河长”分工合作,有利于协调解决太湖和河道治理的任务。

  自无锡河长制取得成功后,河长制开始走向全国。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都已明确全面建立河长制的时间节点。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省市明确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其他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力争在2018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

  “党政领导、部门联动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着力点”“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关键点”“强化监督、严格考核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支撑点”……近日,水利部部长陈雷在《人民日报》上撰文表示,目前已有8个省、直辖市全面推行河长制,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部分市县或流域水系实行了河长制。

  据报道,许多省份在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了工作制度:北京建立全市河湖生态环境检查通报制度;天津建立监督考核、公众参与、资金保障三项工作机制;江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奖代补”激励机制;浙江建立河长巡查制度、河长会议制度、河长报告制度和考核奖惩机制等。

  打开困局的“金钥匙”

  近年来,我国河流环境治理与保护多策齐下,力度不断加大,成效显著,但与预期目标仍有一定差距。

  “‘九龙治水难治水’的困局并未打破,‘环保不下河,水务不上岸’,监管不到位、执法缺力度,河流环境防治几乎成了一道‘无解题’。”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副司长刘鸿志表示,河长制的实施,找到了打开困局的一把“金钥匙”,由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河长,河长再将任务责任层层分解到河段长,主要领导站到了河流防治责任的最前端,责任很明确,推责无弹性,追责无人替,履责变刚性,工作由虚变实,变“九龙治水”为“河长治水”。

  除了解决机构之间协调的问题,河长制还建立了社会监督机制,初步确立了政府和社会共治的水治理体系。“我国水务管理体制的优点是集中快速的决策、统一高效的组织,缺点是社会监督较弱、容易流于形式。河长制引入信息公开、监督举报制度,大大强化了社会监督机制。”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贾绍凤认为。

  实现河湖水系的综合管理的尤为关键。贾绍凤表示,河长统管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治理,在组织方式上实现了水量与水质、水域与陆域的流域综合管理,“实行河湖首长负责制,不是短期权宜之计,而是具有深远意义的水治理体系的制度创新,将成为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水治理制度,并对我国水治理体系带来深远的影响”。

  从河长制到“河长治”

  现行河长制是各地以问题为导向、落实地方政府涉水主体责任的一项新制度,要实现“河长治”,一些管理制度问题亟须解决。

  “需要与现行水治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实现有机衔接。”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姜斌认为,推行河长制要避免造成新的制度问题。为此,应在目前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等体制与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着力形成有利于综合实施治水任务的体制和管理制度,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的目标落到实处。

  此外,还需要转变被动应急机制为常态实施制度。“地方党政负责人兼任河长具有较大随意性,容易造成权力自我决策、自我执行、自我监督的状况,形成管理上的混乱。”姜斌建议,建立必要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做好以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为主要任务的综合治水总体规划,以建立长效协调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有同样的担心:“河长制本质上仍属于人治,治水总不能依赖于一个地方的党政领导是否对水环境保护给予重视,是否愿意当河长。”王灿发认为,在河长制的推行方面,最终还是要依靠制度建设,将《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通过立法加以制度化,制定完善的考核指标与程序,明确达不到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时,作为集体的政府和有关的领导应当承担的责任。

  然而,现行涉水法律法规未对河长制的实施提出明确规范要求。“全面推行河长制,涉及众多领域、机构、群体,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共同发力,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为河长制的实施提供规范和支撑。”姜斌呼吁。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08日 09版)

[责任编辑:杨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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