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这部法律的出台很好地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各项要求,特别是深刻地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国家安全体系、保证国家安全各个方面的工作都做到有法可依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在国家安全领域的生动体现。
在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立法保障是首要保障。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特征,调整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规范也是由一定的形式体系和内容体系构成的。
从形式体系来看,宪法作为根本法,规定了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的各项基本法律原则,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指明了法治化的方向。国家安全法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重要立法,是国家安全法律规范的“基础”。关于调整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的法律目前还有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等专门的国家安全法律。此外,国防法、戒严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也是具有专业性质的国家安全法律。位于调整国家安全的法律形式体系最主干的部分是军事法规、行政法规、军事规章、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从内容体系上来看,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涉及政治安全法、经济安全法、文化安全法、社会安全法、生态安全法、国土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科技安全法、核安全法等,其中政治安全法、国土安全法、军事安全法等是国家安全法律部门的主要事项。因此,要解决维护国家安全领域“有法可依”的问题,首先是要从立法上来保证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领域有法可依以及有法必依,在建设中国特色国家安全体系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应当加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设,理顺调整国家安全领域的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
当前,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的立法工作,关键是要抓住一些重点和重要问题领域的立法,特别是要从国家立法层面,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制定一些重要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律或其他法律。法律的事项应当抓住重点,急事急办。
一方面,要进行创新性立法。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提到非传统安全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为了与11种国家安全构成的国家安全体系相适应,从立法上来保障11种国家安全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应当在立法机制上建立与国家安全体系相适应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立法要起到弥补空白和积极引导的作用。
从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11种国家安全领域的立法不太平衡,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核安全相对于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等领域来说,立法还存在大量空白。拟可将生态安全法、核安全法等部门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列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规划,并不断采取措施加以推进,争取早日形成与完整和健全的国家安全体系相配套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
另一方面,国家安全法律规范制度建设不仅需要正规的立法,也需要政策和相关的社会行为规范跟进。从国家安全法所确立的“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原则可以看到,维护国家安全必须要依托坚实的人民性基础。必须要通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城市和农村居民自治机构自身的内部章程、行为规则来规范普通民众的行为,提高每一个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
总之,我国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建设至关重要,不仅是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的法律基础,更是中国特色国家安全体系制度化的重要保障。必须要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科学地加以构建,并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来积极有序地推进各项国家安全立法,保障国家安全领域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