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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准绳”

2017-12-20 04:51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光明日报记者 鲍盛华 光明日报见习记者 赵洁

  长白山是首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首批国家5A级旅游景区、联合国“人与生物圈”自然保留地和国际A级自然保护区。然而就在离长白山北景区山门外100米的地方,有一家温泉度假酒店却存在着污染物直排等一系列问题。

  从2017年上半年开始,一支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队伍来到这里,他们要对该酒店给生态建设造成的伤害进行评估,这意味着该酒店必须给受到破坏的自然界“买单”。据吉林省环保厅相关人员介绍,鉴定评估目前已经完成,省环保厅已经代表省政府与相关单位就赔偿方案确定的赔偿金额和修复方式签订了赔偿协议。

  这只是吉林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众多案例中的一个。2016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正式确定吉林等7个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后,吉林省迅速行动起来,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于当年12月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吉林省已全面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初步建立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吉林省首先建立起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联动机制,为试点期间生态损害案件做好司法保障。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以及省林业厅等部门全部被调动起来。同时,他们还制定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情形,有效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

  高科技和大数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得到了充分利用。2015年10月7日,“吉林一号”商用遥感卫星组发射升空。吉林依托在轨运行的卫星为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与此同时,依托正在启动建设的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平台,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做到全收集、全录入、全查询、全运算和全预测,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提供重要的监测数据支持。

  制度体系建设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重中之重。吉林省环保厅会同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磋商的适用范围、权利人、简易磋商和一般磋商的程序规定、两轮磋商终结制度等方面的内容,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此外,相关部门还制定了《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办理环境资源案件中合理适用恢复性司法措施的指导意见》等等相关制度措施。

  一家镍矿开采企业土地严重损毁问题需要现场调查及鉴定评估,一个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规采石、采砂破坏植被问题需要现场调查及鉴定评估,一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油田开发情况需要调查及鉴定评估……在实际工作中,吉林省发现,少量专家是不足的,过少的鉴定评估机构也是不够的。为此,吉林省从法律、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检测、经济损失评估等领域遴选出187位专家,组建完成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

  今年1到11月,吉林省优良天数比例为83.4%,高于国家考核要求8.4个百分点;“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始投入试运行;全省1个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1个国家级生态县、52个国家级生态乡镇、3个国家级生态村、8个省级生态县、91个省级生态乡镇、288个省级生态村让生态环境建设处处开花……如今的吉林正在被绿水青山包裹,到处是充满勃勃生机的画面。

  《光明日报》( 2017年12月20日 03版)

[责任编辑:孙宗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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