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
光明日报记者 杨舒 金振娅
明明是以A医生名义开办的诊所,坐堂看诊的却是B医生,不仅如此,对诊所诊疗、护理、经营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情况,A医生都一无所知。近年来,诸如诊所等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出借给非本机构的人或其他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这种诚信缺失的违法行为不仅会给病人带来过度医疗、商业欺诈等不良后果,严重扰乱医疗市场的正常秩序,更会给患者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风险,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利益驱动下的承包乱象
谈起租借证照乱象,江苏省苏州市卫生监督所所长倪川明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2016年5月,苏州市卫生计生委接到实名举报信,反映市内部分诊所存在出租或变相出租违法违规行为,信中罗列了诊所的名称以及诊所的门面照片。
接到举报后,苏州市卫生监督所迅速出动监督员,进行突击检查。在一家名为“吴江盛泽王某英内科诊所”的诊所内,法定代表人王某英不见踪影,现场坐诊的却是一位叫王某云的医生。监督人员发现,这位王某云医生执业地点并非这一诊所,处方笺也从他处借来,并无在该诊所坐诊的资质。那么,诊所的主人王某英去哪里了呢?
经过深入调查,监督人员发现,原来医师王某英在申请取得开办诊所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便将诊所完全交由既没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也没有药士(师)、检验士(师)等临床专业技术职称的台某银经营。出于利益,两人约定,以王某英名义申办诊所,诊所房屋租金、装修费用、仪器设备及药品采购等费用、医生护士招聘和实际经营、风险承担都由台某银负责,台某银一次性支付王某英人民币3万元。
种种迹象表明,王某英的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有关规定,最终,王某英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而承借人台某银的行为则构成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处理。
不仅如此,监督人员还发现,除了这家诊所,台某银还利用同样手段投资、实际管理和控制了苏州市某区的多家诊所,虽然借用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不足1个月,但诊所内已经发生了非医师行医、伪造医学文书、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等众多非法行医行为,其带来的医疗安全隐患无疑是巨大的。最终,台某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在近年来发生的此类案件中,执法人员发现,由于承包诊所人员本身缺乏从业资质,且牟利心切,因此在经营诊所的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常常雇佣冒牌医生等没有资质的医务人员,用药不规范且药品来源不明、医疗废物处置不当,甚至伪造医学文书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给前来就诊的患者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整治难度大 需多方共治
明明可以正常申办经营诊所,又为何出现这种承包乱象呢?倪川明告诉记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医师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诊所需要拥有相应的从业资质证书和5年以上诊疗经验等条件。在严格的门槛下,一些非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为了追逐利益,在没有资质的前提下就萌生了租借证照让经营诊所合法化的念头。同时,一些拥有开办诊所资质的医师法律意识淡薄又贪图小利,也给这类违法行为带来可乘之机。
“对于诊所等医疗机构而言,医疗质量安全无疑是核心和灵魂。”倪川明指出,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出借,令其他人员代为经营医疗机构,存在着重大医疗安全隐患,其潜在危害性大。
因此,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但在现实中,作为非法行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这类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隐蔽性较强,调查难度较大,近年来一直屡禁不止且花样不断翻新更加隐蔽。”国家卫健委综合监督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涉及出租与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主动取证较难,此类案件查办成为卫生行政处罚的一个难点问题。
“通过设哨点、远程监控和信息化手段等,近年来卫生监督系统在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的能力有所提升,但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监督部门在创新执法形式和手段、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还需群众监督,多方共治。”倪川明建议,患者在到诊所就医时,要选择资质证照齐全规范、公开透明的医疗机构,并对诊所和医生的各类资质证照认真对照,同时要主动要求诊所提供并保留好病历、处方、发票、检验文书等医疗凭证,一旦发现问题,可以及时拨打当地服务热线电话或直接到当地卫生监督部门举报反映,让自己的健康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