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进华(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一种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方向,以聚焦“三农”问题为导向,以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总要求的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这种“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既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取向,也回答了社会治理重心下移进程中“乡村治理什么、如何治理”的问题;既融合创新了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思想资源,也选择性地借鉴了全球治理多样化的理论范式;既契合了历经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浪潮、高科技发展浸润的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结构样态、乡村社会发展状况、乡村公共事务复杂多元化、乡村村民素质养成性的社会生态系统,激活了乡村治理的主体协同力、机制融合力和有效创造力,也强化了乡村治理中基层党组织的组织领导力和村民自主参与度,搭建和完善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乡村治理实践路径。
坚持治理理念与“重心下移”的融通。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对乡村治理体系“事实状态”的理性认知和“应然状态”的价值取向,是对乡村治理各要素、各流程的统筹规划,以集中资源有效实现乡村治理的愿景目标。“三治结合”体系作为一套由内向外、刚柔并举、知行合一的治理理念系统,对当下中国乡村治理既是一种事实描述,也是一种应然导向,进而最大限度地下移乡村治理重心,赋予乡村治理终端主体即村民自主治理空间,最大限度地激活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乡村是村民们生产、生活的聚居地,美丽乡村是由农业、农村、农民构建的理想共同体。乡村治理作为乡村振兴的内生驱动力,不仅是维持乡村秩序的一系列规范体系,更是一种表现乡村社会结构的文化形态、一种村民生活的意义选择。当每个村民都在观察、思考和践行乡村环境、公共卫生、交通秩序等文明乡风治理的理念、方式和措施,“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就成为乡村村民为人处事的治理机制和评价体系。这种高度融通治理理念与重心下移内在逻辑关联的“三治结合”,既防止了治理理念缺失或错位导致的乡村治理实践的盲目性和片面性,更明晰和激活了有效实施乡村治理的机制、渠道和力量。
坚持规则治理与价值引领的融合。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重在规则治理,贵在价值引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本质上是通过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两大部分来规范什么是应当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从而形成多规则协同治理系统。自治旨在通过关于“我是谁”“我与家庭、他人、自然”关系的把控及村民自我修养的培养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实现村民个体由治理“对象”走向治理“主体”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自我治理过程;法治通过制度安排和规则程序,凭借一套具有普遍性、可预见性等理性化标准的正式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区间;德治重在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正面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无论正式规则或非正式规则,都是人们根据长期实践经验建构制定或约定俗成的,当建构制定或约定俗成的规则成为人们行为选择的现实标杆和评价标准,就合规律、合目的地实现了由“规则治理”向“价值引领”的功能转变。只有升华为价值引领的“三治结合”才能真正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知行合一的实践逻辑。“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贵在知行合一。遵循自主建构和自觉践行双向互动是“三治结合”的实践逻辑。其中,自主建构是基础,自觉践行是目的,自主建构和自觉践行的双向互动创造了“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价值生命力。自治、法治和德治是依据乡村治理主体、方式、渠道、目的等多要素组合不同关系形成的三种理想治理类型。自治型乡村治理是村民凭借自我意识和自律能力、以实现村民自我治理为目的的治理,这种治理是实现知行合一乡村治理最基础的实践之道。法治型乡村治理以普遍、明确、可操作的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实现对行政权力限制和公民权利保障的治理,这种治理是实现知行合一乡村治理最有力的实践之道。德治型乡村治理是一种旨在营造、传承文明乡风民俗的治理,这种治理是实现知行合一乡村治理潜移默化的实践之道。基于传统文化、实践经验及自主选择的“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成功创造了知行合一的中国乡村治理体系实践逻辑。
简言之,自治、法治与德治“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现了涵养人格美德、净化文明乡风、建设美丽乡村的多重目标,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系研究和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研究”〔18VSJ03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