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浇灭利用自媒体敲诈勒索的气焰

2018-12-09 02:34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公安机关今年侦破“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案件28起 关闭各类网络大V账号1100余个

浇灭利用自媒体敲诈勒索的气焰

光明日报记者 彭景晖

  近年来,以一些自媒体为代表的“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活动日趋活跃。他们打着“舆论监督”“法制监督”“社会监督”等旗号,与不法网站和少数媒体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大鱼号、百家号等网络账号,以及境内外互联网上的自建网站和通信群组,频繁组织实施大规模有偿发帖、有偿删帖、有偿公关、有偿操控舆论等网络行为。这些行为涉嫌从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互联网秩序,干扰国家对互联网的正常管理,危害传统文化、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

  对此,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依法深入开展侦查调查,对“网络水军”持续开展专项打击,有力震慑了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今年以来公安机关成功侦破自媒体“网络水军”团伙犯罪案件2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7名,关闭涉案网站31家,关闭各类网络大V账号1100余个,涉及被敲诈勒索的企事业单位80余家。

  自媒体“网络水军”人员构成相对复杂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自媒体“网络水军”核心人员主要包括网络公关公司及其雇用的“写手”和“水军”。网络公关公司是“网络水军”的幕后老板,负责接受“客户”请求,策划组织网络炒作、有偿删帖等活动;“写手”熟悉网民心理,专职撰写、提供炒作素材;“水军”是网上炒作活动的具体实施者,以网上有偿发帖牟利。

  上游人员即“网络水军”业务的需求者,主要包括广告商、委托人、爆料人。广告商通过“水军”炒作提高其投放广告的点击量;委托人、爆料人提供炒点,通过“水军”攻击炒作指定单位、人员,达到某些诉求。

  下游人员即“网络水军”业务的辅助实施者,主要由专业推手、小型非法网站运营者和知名网站“内鬼”构成。专业推手往往是一些网络“大V”“网红”等,借助自身在“粉丝”中的影响力,为炒作活动站脚助威;小型非法网站运营者、知名网站的“内鬼”(如编辑、版主)主要是协助“网络水军”删除、置顶帖文等,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盈利”模式多样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自媒体“网络水军”的“盈利”模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有偿删帖。非法建立小型网站,针对地方企事业单位、个人,依托爆料人捏造事实,甚至恶意诽谤,并利用网络推手大肆炒作,胁迫涉事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出钱“了事”。

  二是有偿发帖。借助开办的所谓互联网公司,承接“客户”发帖业务,通过雇用的“网络水军”,有目的有计划地大规模炒作。

  三是非法广告宣传。通过雇用的“网络水军”,并依托有关系的“网络大V”、知名博主、论坛版主、网红等,为“客户”转发非法广告、扩大宣传效应。

  四是恶意传播木马病毒,提高点击率。通过将木马植入网页,刷新网页点击率以博取广告商“眼球”,招揽业务、获取经济利益。

  利用自媒体敲诈勒索是传统“网络水军”的变种

  “利用自媒体敲诈勒索是传统‘网络水军’的变种,相比起来,它比传统手段更隐蔽,案件侦破难度更大。”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案民警在群众、企业举报信息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发现并总结出自媒体敲诈勒索呈现的特点。

  一是作案手段隐蔽,手法隐晦。一些自媒体“网络水军”团伙为规避打击,将涉案网站搭建在境外,使用虚假身份办理银行卡、支付宝、财付通、4G网卡,作案手法专业,已形成集假网站制作、假身份销售、假银行卡账号办理于一体的非法产业链条。

  二是冒用新闻媒体名义,借助虚假新闻网站进行炒作。犯罪团伙通过网上搜索企事业单位负面信息,发布或威胁发布负面帖文炒作,形成舆论压力,实施敲诈勒索活动。虚假新闻网站往往被冠以“法制”“中国”“中华”等字眼来制造影响力。

  三是真假记者勾结串联相互作案。真记者主要是借助其记者身份与受害单位接触,假记者主要从事目标选择、炒作等非接触性工作,不直接索要钱财,而是通过“报刊费”“广告宣传费”“会员理事费”等名义变相实施敲诈勒索。

  在公安部的组织指挥下,江苏、广西、河北、北京、安徽、陕西、福建、江西、山东、云南等地公安机关先后针对“《法制新闻网》案”“《准夸网》案”“安徽阜阳王某等人敲诈勒索案”等重点案件采取收网行动,抓获了一批自媒体“网络水军”涉案人员,捣毁犯罪窝点数十个。截至目前,部分涉案人员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批重点案件已经被移送起诉,其他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09日 02版)

[责任编辑:王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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