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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2019-02-15 02:57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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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的报道】

  光明日报记者 龚亮

  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如何利用好检察公益诉讼这一“环保利器”,助力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建设?2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中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2018年1月至12月,在刑事检察领域,共批准逮捕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9470件15095人,起诉26287件42195人。在公益诉讼案件领域,共立案办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类案件59312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53521件,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整改率达到97%,提起相关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732件。

  “我们立案办理的59312件案件,督促被毁损污染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得到修复的就有210万亩。这仅仅只是陆地上的、静态的、看得见的治理效果。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在解决公地治理这一世界性难题上取得了很大成效。”张雪樵说。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目前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呈现哪些特点?

  “2018年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的整体态势是快速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介绍,一是从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环节来看,此类案件大幅上升。批捕人数比2017年上升51.5%,起诉人数比2017年上升21%。二是此类犯罪案件的罪名相对集中,仅滥伐林木犯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两类犯罪就占了全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50%。三是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上升迅猛。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非法采矿案件人数和案件数比2017年分别上升190%和145%。

  2019年1月最高检公布改革后的内设机构名称,其中第八检察厅负责公益诉讼检察,专门办理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说,公益诉讼检察厅筹建以后,推动了在全国基层院实现公益诉讼办案的全覆盖,围绕关于落实中央打好防治污染攻坚战等重大国家战略,部署开展了一系列重大活动,对一批重要案件进行了督办。还部署开展了“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办案数量、办案规模都实现了较大增长。

  “在办案机制建设上,主要是建设办案一体化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线索发现移送、办案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上级检察院通过案件督办、领办、参办、提办等方式,指导和协调指挥下级检察院办案。”胡卫列说。

  有记者提问,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整改率达到97%,这是如何实现的?

  “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之前,首先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主动整改。是否继续提起诉讼?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看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二是看受损的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三是看行政机关是否穷尽行政手段。如果行政机关穷尽了法定的履职手段,那可能是立法滞后或其他客观原因,这种情形就不宜再把行政机关告上法庭。”张雪樵说。

  “诉前程序实际上发挥了很大效力。据了解,对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检察机关会先和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进行沟通。下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已进入上级机关的监督视野。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还会产生相关纠纷。所以收到检察建议后的行政机关,面临来自上级机关、检察机关、公众,甚至纪检监察、当地人大等的监督压力。这大概就是97%的问题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得到解决的原因。检察建议这一诉前程序,正是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特色之所在、威力之所在,也是魅力之所在。”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说。

  在发布会上,张志杰还指出,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中,把生态修复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对积极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

  “让当事人主动采取修复生态的行为,既是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也是对社会的积极引导。不是一判了之、一罚了之、一诉了之,而是让生态得到修复,让江湖之水依然清澈,让蓝天永远存在。这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需求,也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落脚点。”张雪樵说。

  《光明日报》( 2019年02月15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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