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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19-05-09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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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徐颖(华北电力大学教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十分重视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建设,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将法治融入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厉行法治成为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法治在推进我国反腐败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2018年3月,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配套的监察法的通过,是加强法治反腐的重大创新,成为反腐的又一“重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坚决清除一切腐败分子,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继续推进改革开放营造海晏河清的政治生态。”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加大反腐败力度,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是关键。法治反腐具有根本性、全局性、严肃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加强法治反腐已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一项共识,法治今后将长期成为我国反腐最根本、最重要的力量。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进一步发挥好法治的反腐作用,深化标本兼治,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腐败”一词是自然界中一个关于物质变化的概念,主要指物质腐烂变质、由好变坏的情形,正如《汉书·食货志上》描述的那样,“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漏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随着认识的深入,人们形象地将自然界中这种现象引申到政治领域,喻指道德邪恶、政治腐化等行为。现今所广泛谈论的腐败,就是掌握公权力的人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所导致的各种越权、权力异化等行为,这些行为侵害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严重干扰公权力的正常运行,损害政府的形象,最终引起政治道德蜕化变质。正如自然界的腐败导致物质的损坏、消灭一样,政治腐败严重地侵蚀一个国家政权的机体,最终损害并使其丧失原有功能,直至土崩瓦解。

  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是腐败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目的是防止权力被滥用而产生腐败,因此,反对腐败最本质、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规范公权力的运行,处理好权力与利益之间的关系。权力在本质上具有公共性,应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是私利,以权谋私是对权力的亵渎,是对政治道德的侵蚀,正如腐败使物质变得没有价值一样,腐败的权力使政治难以正常运转,腐败猖獗使社会绝大部分人利益受损。因此,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决心不变、力度不减、尺度不松,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权力总是由人来掌握并行使的,掌握权力的人往往在使用权力时随意性较大,他们很难定位“情理法”的轻重,很难摆脱复杂社会关系网的羁绊,权力一旦与利益挂钩就会导致腐败,特别是在权力不受约束的时候,必然导致腐败。无数事实证明,人治社会根本不能解决腐败问题。

  法治反腐是相对人治反腐而言的,是一种更为有力的反腐方式,就是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严格规范和限制公权力行使和运行,让公权力执掌者在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内行使公权力,形成权力公开、公平、透明运行的保障机制,并明确规定滥用权力的处罚原则,明示腐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让腐败分子得到应有惩罚,从而达到预防、减少和消除腐败的目的。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腐败很难有生存空间,法治社会通过健全的司法机关,运用严格的法律,形成严密的法律调整机制,调节社会关系,统筹利益分配,规范社会行为,让政府按规则运行,让社会在法治中前进。

  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真挚的人民情怀,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中国共产党的这一宗旨和追求,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一场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严肃政治斗争。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加强法治反腐永远在路上。法治反腐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是新时代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国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强有力的保障。法治反腐必将创造“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愿腐败”的良好生态。加强法治反腐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注重谋全局、抓重点、解难点,进行运筹谋划、科学立法、整体规划,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依法治国的重大难题,统筹力量解决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光明日报》( 2019年05月09日 06版)

[ 责编:石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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