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耀(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近年来,为了提升博士生培养质量,越来越多的高校或高校下属学术单位纷纷采取申请制的招生选拔方式来招收更优秀的生源读博,正在逐步取消以考试为主的选拔方式。这引发了人们对于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以及由此引发的教育公平及效率问题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42所一流大学建设的高校中,41所大学均全部或部分院系采取“申请考核”制进行普通博士研究生招生,占比97.6%;仅有的一所——西北工业大学也将在2020年开始实行“申请考核”制。而95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也紧随其后,“申请考核”制已是大势所趋。
在这些讨论中,主要形成三种观点:支持论、反对论及怀疑论。支持论主要观点认为,申请制是国际上博士生招生选拔的通行做法,有助于扩大培养单位和导师的办学自主权,也有利于选拔更优秀的生源,从而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博士生教育质量。反对论主要观点认为,申请制的申请准入门槛变高,一些高校制定的硬性申请条件对申请者有出身歧视嫌疑,申请制的公平性受到诟病,以后读博之路将呈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读博之路将变得越来越窄。怀疑论者则主要质疑申请制能否真正取得预期理想的目标,在扩大培养单位和导师(组)招生权力的同时,如何约束培养单位和导师(组)可能产生的寻租行为。
上述观点均有其合理性。但对任何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及其改革,不仅要考虑到政策设计的初衷,还需要考察政策及改革的实际执行情况。因此,在评估政策效果时,必须同时将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纳入评估框架,而不可有所偏废或顾此失彼。
对于博士生申请制,有必要将其放入更宏大的背景下,从历史的视野进行考察,以更深刻地了解改革的背景、初衷及其意义。我国博士生招生选拔机制改革的一个基本逻辑是进一步扩大培养单位招生选拔的自主权。回顾我国博士生招生选拔模式的发展历程可知,最早出现的是分段模式(1981年),然后是提前攻博(1984年),接着出现了硕博连读(1986年)和直接攻博(1991年),以及近年来开始实施的“申请—审核(考核)”方式(2013年)。从培养过程的贯通程度来看,从提前攻博到硕博连读再到本科直博,是由小部分贯通到大部分贯通直至完全贯通的渐进改革过程。博士生招生选拔机制的改革过程也是国家和培养单位在实践基础上逐步探索的过程。因此,广义上的申请制应既包括分段式模式招收的群体,也包括部分贯通和完全贯通模式招收的(准)博士生群体。
从培养对象的角度来看,申请制对于选拔更优秀的生源、落实博士生培养中关键节点的质量把控、促进博士生的分流或退出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意义。从培养单位、学科点及导师的角度来看,申请制有助于调动基层学术组织和导师(组)培养博士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扩大师生互选的弹性和自由度,从而有助于盘活博士生培养的生机和活力。
当然,扩大选拔自主性的同时,也要做好监督和制约,以确保政策执行不能偏离政策设计的初衷。从申请制实施的前提来看,至少应满足如下条件:其一,培养单位取得博士学位授权的时间较长,有丰富的博士生培养经验,对博士生培养的周期、流程、节点以及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培养规格、标准做到熟练掌握;其二,培养单位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学科、领域之间的学科异质性和知识生产方式之间的差异性,需要充分尊重基层学术组织在博士生培养方面的自主性和培养传统,实施柔性管理而非“一刀切”;其三,权力的扩大也意味着责任的增加,扩权的同时也应做好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四,应坚决摒弃唯出身论、唯成果论等违背基本公平、公正原则的申请资格刚性限制。
其实,读博之路本无宽窄之分,只有难易之分。对于真正有学术抱负和理想、以学术为志业的莘莘学子而言,读博之路一直是敞开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为博士生培养制度从源头上注入新鲜的“活水”,岂不是很有意义的举措和尝试?
《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20日 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