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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委员建议摘登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0-01-18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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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政场】

  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调研中了解到,人民群众非常期盼能够扩大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我认为,应当积极稳妥拓展案件范围,切实回应民众关切。例如,将严重侵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可以将在网络上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群众权益、误导公共舆论等涉及党史国史、社会民生、食药卫生等谣言列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起诉范围。

  ——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甄贞

  建设法检公益诉讼共同体

  从基层审判工作的角度,建议加强法检公益诉讼共同体建设,在重大活动部署、重大案件沟通和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做好协同配合。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方面,法院、检察院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因为角度和考核的要求不同,常常会出现一些认识上的不同,客观上也影响协同保护、协同发展的效果。对此,法检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建立重大活动、案件共商机制,信息、培训共享机制,专家咨询、社会治理平台共建机制,疑难问题、典型案例共研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

  大幅提高食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额度

  调研发现,食药公益诉讼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震慑违法力度不够大。虽然近两年检察机关立案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案件不少,但实际中提出赔偿损失和惩罚性赔偿的诉请较少。建议: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公益诉讼中,普遍提起惩罚性赔偿之诉,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额度;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保护组织作用,积极引导和支持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形成食药安全公益诉讼工作合力。

  ——全国政协常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副局长马正其

  建立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

  调研发现,鉴定费用高、可选择机构有限、覆盖领域不广泛等问题已成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主要瓶颈。为解决公益诉讼案件对专业问题认证的多维需求,建议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一是细化关于专家辅助人主体资格的规定,从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业内有名望的相关行业专家中选任。可采用人才库方式。二是明确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以维护公益为目标,专家辅助人具备客观中立性,在接受委托方聘任时,以提供科学合理技术支持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三是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物理环境监测室主任温香彩

  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作为顶层设计的一部分,检察公益诉讼应运而生,就是为了回应中国的社会治理问题。不宜简单将检察公益诉讼理解为对检察机关的赋权,而应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是否损害行政执法职能?推进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不意味着忽视或减损行政执法的作用。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仅在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行政执法失灵时发挥作用,并非否定环境治理中的行政权主导地位,更非取代或代替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能。

  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是否挤压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有人担心,检察公益诉讼的推行,或将挤压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空间。这种担心其实并不必要。一方面,在现行法上,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顺位,优先于检察机关。另一方面,鉴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的特殊地位,强大的资源动员能力、收集调查证据的权限、担负诉讼成本的能力和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律专业素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来应对环境公益诉讼周期长、取证难、成本高等问题,应当是无可非议的。

  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是否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限制?在现行法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检察公益诉讼。对于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先行,检察公益诉讼中止。由此对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构成了限制。可能的解决办法,在于采取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优先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思路,对于应当启动而怠于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地方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机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肖建国

  (光明日报记者李丹阳 整理)

  《光明日报》( 2020年01月18日 07版)

[ 责编:陈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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