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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正当防卫边界可震慑犯罪行为发生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0-07-03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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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时评】    

  作者:罗列(媒体评论员)

  有媒体报道,近日,一男子持刀进入辽宁大连一家超市进行抢劫,随后店员与其展开搏斗,一名店员拿起啤酒瓶对抢劫男子头部连续暴击至少9次,砸了6个啤酒瓶,抢劫男子最终晕倒在店内。当地警方在通报中称,“店员手部被划伤后持酒瓶进行正当防卫”,警方立即临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警方在通报中所称的“进行正当防卫”,相当于对店员持啤酒瓶暴击抢劫者头部9次的行为定了性:正当防卫。这个定性,体现了法律相关条款的立法意旨,也应该成为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定性和说明的先例,值得肯定。这个例子,以及此前引起异议而为舆论广泛关注的几个正当防卫的案例,都打破了将“正当”理解为等号两侧的行为对等平衡的算术思维,拓宽了“正当”行为的范围,也因此减少了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伤害程度,由此以防卫行为导致结果的非确定性来增加上限不定的犯罪成本,最终达到减少犯罪的社会效果。

  所谓正当防卫之“正当”,应该被理解为对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定性,而非是对防卫行为的定量。千钧一发之时,瞬息万变之刻,如何判断侵害者的行为动机,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边界,再如何据此折算至与自己的体力及肢体活动能力相当的行为反应烈度,以符合正当防卫之正当,这绝不会是立法者的本意所在。即便不论认知和判断能力的差异,大凡具备正常思维和肢体活动能力的人都清楚,在犯罪现场发生的行为互动,是无法以算术的方式来划定正当的范围,并由此规划自己的行为的。

  从犯罪行为人的角度看,无论是临时起意还是蓄谋已久,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在犯罪现场遭遇防卫时的行为反应,也不可能是以一个不变的刻度进行,以便为防卫者计算“正当”的行为边界提供便利。由此,正当防卫之“正当”,不是对防卫行为的定量限制,而只是对防卫行为的定性而已。对此,有人会问,正当防卫行为难道就无界限了?当然不是这样。但是,正当防卫的行为界限,就是正当防卫行为人足以判定犯罪行为实施者不会或不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认定犯罪行为实施者不会或不能继续对其造成伤害。

  这样的“正当”标准,无疑会对以算术思维为基础的“正当”形成冲击。但是,扩大“正当”的范围,就是挤压犯罪的空间。正当防卫给犯罪带来的不确定成本,将在很大程度上令图谋犯罪者三思而行,也会让那些重罪不犯、轻罪不断的犯罪行为实施者重新估量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从而震慑犯罪行为发生。

  《光明日报》( 2020年07月03日 02版)

[ 责编:张悦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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