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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也有“保质期”吗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0-07-30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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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诉讼时效 权利保护

  ●概述

  生活中一些民事纠纷,如10年前在公交车上受了伤,不知公交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债务人长年杳无音讯,借条压在箱底5年了,债权人才想起来要起诉。这种情况下,权益受损的一方,想要通过法律渠道获得救济的难度很大,其中一个现实的障碍就是“诉讼时效”。很多人意识不到主张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成为躺在权利上的“沉睡者”,导致过了诉讼时效期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案例时有发生。

  ●案例

  王某的父亲在帮助邻居拆旧房时,从屋顶摔下来,导致三根肋骨骨折。因为忙于治疗,也碍于邻里情面,没有提起人身损害的诉讼。此后,在村委会的调解下,邻居赔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其他的费用却一概不认。超过诉讼时效后,王某一家提起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八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专家说法

  范晓红(北京百行宜众助残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主任)

  适当延长诉讼时效,促进权利行使

  生活中无处不在的“保质期”,同样适用于法律救济程序。规定诉讼时效首先是引导公众尊重维护法律秩序,及时启动法律救济,避免当事人在自己权利上“沉睡不醒”,因时隔久远,举证困难,遭受不利损失,影响法律的公信力。

  同时诉讼时效也能让法律程序更加合理,提高审判机关的效率,降低民事纠纷维权成本。

  但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并不代表绝对的权利受损。除了最长20年的保护时效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支持义务人自愿履行、同意履行,以及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以及不适用诉讼时效等相关条款。可见诉讼时效过期了虽然会增加法律救济成本甚至权利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但意图在于以此敦促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保护好自己的诉讼时效,用好权利救济的法律制度。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将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到了三年。其必要性在于,民事纠纷往往涉及老百姓的家长里短,实践中由于法律知识的限制,很多人对诉讼时效的理解不到位,由此消灭权利对当事人的损失过大,也不利于对寻求法律救济一方的权利保护。同时,近年来的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如跨境电商交易,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受害一方确认被告身份、诉讼管辖等信息周期较长,要求权利人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

  此外,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引起了积极反响。

  近年来频发的未成年人被熟人性侵案件,包括被身边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老师、亲属长辈等性侵,受害人成年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方有权利和能力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同时,未成年人的性侵害一旦发生,隐蔽性、持续性较强,无论以首次事发日期还是末次事发日期作为诉讼时效的起始日,显然均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利,对加害人也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新的诉讼时效,可以说是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制度。

  有的网友认为,如果幼年时受侵害,十八周岁时想提起诉讼可能已经没有证据了。实践中,未成年人受侵害一般会定性为刑事案件,依据刑法进行判决。此后以刑事阶段的证据作为确定民事赔偿的依据。

  如果刑事诉讼不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可单独提起民事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心理康复费用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其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采访整理)

  《光明日报》( 2020年07月30日 04版)

[ 责编:张悦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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