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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装备不见了,谁来赔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0-08-06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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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虚拟财产 财产权益认定

  ●概述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微信、淘宝、支付宝等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工具,网络游戏市场也不断扩大,网络上的账号、游戏设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使用,与此相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作为一种伴随着网络出现的新兴事物,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尚未提出一个权威统一的虚拟财产概念。由于其特殊存在形式以及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并存的特点,以往立法并未能对虚拟财产进行明确规定。我国的民法典,是目前世界上第一个对虚拟财产作出规定的法典。同时民法典保持了开放性,为将来的立法留足了空间,也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案例

  李某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款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几十种虚拟“生化武器”,但有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

  经过查证,这些装备被另一玩家盗走,李某找游戏运营商交涉,但运营商拒绝将另一玩家真实资料交给李某,于是李某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运营商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游戏运营商须对李某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法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专家说法

  陈辽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虚拟财产受到侵害同样应受法律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指网络虚拟世界中具有一定价值的一种财产性权利。比如游戏世界中的游戏账号、游戏币、游戏装备,电子商务中的网店,社交场景中的微信账号、QQ账号、电子邮箱等。几年前大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解不一,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今年五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法律规定,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一席地位,世界民法典的历史中第一次作出这样的规定,这条法律规定确定了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还给后续进一步立法开放了空间。

  深圳南山区法院曾审理国内首个“虚拟财产”盗窃案,被告人破解了大量QQ号码的密码,进行出售,获取了非法利益,被判处拘役6个月。

  北京朝阳法院受理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原告的游戏装备被他人窃取,平台公司拒绝提供盗号者信息,原告起诉平台公司。

  几年前,我也曾经处理了一起网店的继承纠纷,一位年轻男士婚前在一家知名平台上开了家服装店,婚后夫妻共同经营,经过几年运营,网店有了很好的口碑,成为皇冠级的卖家。一天,该男子突发疾病猝死。他父母起诉他妻子,要求继承包括网店在内的遗产。因为这家网店有固定的客源、良好的商誉,双方都认为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但网店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如何评估其价值,如何确定其归属,成了案件处理的难点。经过多轮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网店由妻子方继续经营,妻子方支付父母方一定的网店折价款,双方共同向平台申请变更网店经营者。

  2019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数字货币——比特币的纠纷。原告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了几个比特币并储存于被告所提供的比特币钱包中。后被告网站关闭,导致原告所购比特币无法找回,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以比特币属非法财产,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为由提出抗辩。

  杭州互联网法院虽然以被告主体不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在判决中对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商品的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作出了认定。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置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机器运算损耗电力能源的相应对价,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因此比特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具有一定价值的一种财产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这回应了互联网时代下法律实践中的呼声,也让我们对立法机关下一步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充满期待。    

  (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采访整理)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06日 10版)

[ 责编:李宜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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