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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见义勇为 救助人免责 受益人补偿
●现状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随着“扶老人反被讹”等案件带来的负面效应,“扶不起”“不敢帮”成了社会痛点,不少人对见义勇为畏首畏尾。民法典设立“好人条款”,以此护航见义勇为,不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案例
近日,在湖南常德火车站,一名男子突发疾病倒地不醒。两名路过的女医学生对该男子进行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直至救护车到来。但很不幸,男子依旧不治身亡。两位姑娘的救人视频传到网络后,竟有人留言“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原因是两个女生没有行医资格证,这剧情怎么样”。后来,男子家属发声:“人走了,但必须要感恩。”对于网络恶评,家属也表示“不明真相随便评论是不道德的行为”。
●法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专家说法
张瑜(上海理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
火车站,两位女学生紧急救治发病的陌生人;将6个月的孩子放在地上,一位年轻的妈妈在电梯里对突发心梗老人进行心肺复苏;在商场保护同行女伴,脚踹猥亵男的小伙子……近日,媒体报道的这些行为,让人不由自主感到一股暖流。人和人之间本就相互依存,如何建设而不是破坏这种关系,这是民法典立法的价值导向之一。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见义勇为者不承担民事责任。说到见义勇为条款的立法过程,还有一段复杂的过程。
2006年以来,彭宇案“扶老人反被讹”等案件带来系列负面效应,人们“扶不起”“不敢帮”,社会风气让人沮丧。于是,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民法总则立法时,不少人为了匡正社会风气,建议立法鼓励见义勇为。
最初法律草案中保留了“重大过失”条款,规定“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为降低救助人风险,又修改为“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不少人提出,这会让见义勇为者心存疑虑,无法免除后顾之忧。为了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民法典最终完全删除“重大过失”条款。这样,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就成为见义勇为者的“护身符”。
从法条看,见义勇为有三个特征:自愿性、利他性和紧急性。自愿性,就是救助人自愿对他人紧急救助,这区别于专业救助行为和职业行为;利他性,是以救助为目的,为了受助人的利益而紧急救助;紧急性,则是不紧急救助可能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害。最近湖南永州踹伤猥亵者的男生,其行为是否符合这一特征,可根据事实进一步分析。
凡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即使行为对受助人造成损害,救助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自己受到损害的,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承担责任;没有侵权人,救助人请求的,受助人适当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补偿不同于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也就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同时,赔偿方在法律上有过错;而补偿则是损失的一部分,补偿方在法律上没有过错,只是基于公平原则适当补偿,补偿的金额要根据受害方受损情况和受益方的受益情况等多种因素确定。当然,为了构筑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很多地方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以弥补见义勇为者的损害。
民法典的见义勇为条款最大限度免除了救助人的后顾之忧,价值导向鲜明,有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迸发越来越多的正能量。
(光明日报记者刘华东采访整理)
《光明日报》( 2020年09月01日 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