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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让农村焕发新的活力
——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兼院长、教授刘守英
光明日报记者 俞海萍
“十三五”时期,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十四五”时期,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现代化不现代化,关键看农民和农村是否现代化。”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兼院长、教授刘守英认为,“十四五”时期我国的城乡关系将延续“十三五”时期的革命性跃迁态势,作为劳动力迁移主力军的80后及90后的离土、出村、不回村、不返农,农民与土地的黏度发生变化,乡村的人地关系松解、农地权利重塑、农业经营制度变革、农业发展方式转型、城乡关系改变,呈现出一个与“乡土中国”不同的“城乡中国”的成型。
刘守英表示,在新城乡中国格局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就要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深化农村改革,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如何改?刘守英认为,具体而言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我国土地大规模扩张的城市化阶段已过,具备了按照公共利益、市场价补偿、程序公开透明原则改革征地制度的条件,应“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保障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非农建设,享有出租、转让、抵押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利。允许城中村农民集体利用集体土地直接提供租赁房,解决进城农民在城市的体面落脚和居住问题。按照城乡融合的空间形态,在用地类型、标准、规划编制等方面保证多功能、新产业、新业态、新形态在乡村落地。
二是深化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我国农业正处于历史转型期,农业发展方式已经向提高劳动生产率转变,农业的内涵、功能、要素组合、业态等呈现势不可挡的变化,农地制度和经营制度变迁决定农业转型的成败。必须“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利。实施农地三权分置,明确集体所有权、确保农民承包权、依法对经营权设权赋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创新集体资源资产的集体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保障集体成员按份共有集体资源资产经营收益。“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农业经营适度规模化、服务规模化,区域种植规模化、市场化实现农业规模报酬。
三是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促进乡村现代化。城乡中国阶段,乡村的分化还会加剧,部分乡村的活化和部分乡村的衰败并存。乡村振兴的公共政策是如何让有条件复兴的乡村能活得更好,让一些衰败的乡村相对体面,宅基地制度改革对两类村庄的变迁均非常重要。应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改革宅基地的无偿分配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有偿获得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赋予农民宅基地财产权,农民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可出让、转让、交易,从事乡村相关产业。实行宅基地权利与集体建设用地权利的同权,在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的同时,推进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的同地同权。改革村庄和宅基地治理体制,将村庄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在村庄规划中,控制和锁定村庄宅基地总量,对宅基地管理实行总量和规划管制。
《光明日报》( 2020年11月19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