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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建设 打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新模式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0-12-07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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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吴英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公平、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的有效保障。近年来,法院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司法制度超负荷运转,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不能依赖扩编增员解决“人案矛盾”问题。在中央高度重视下,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改革诉讼服务体系成为司法体制改革一项重大内容。

  2019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一站式建设”)作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打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一站式建设的本质,是在法治轨道上整合各类解纷资源,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体现了寓社会治理于诉讼服务之中的司法工作新理念、新思路。

  在一年多的探索中,各地法院主动融入党委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将一站式建设纳入地方社会治理格局,推动“万人起诉率”纳入地方综治考核,与创建“无讼社区”、一体化矛盾纠纷解决中心、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等工作对接;建立诉讼服务站、法官进网格等上门服务机制,为辖区内基层自治组织解决纠纷提供培训指导;建设类型化、专业化调解平台,促进诉调对接实质化;组建速裁审判团队,深化案件分流、调解、速裁、快审“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开通网上立案功能,提供跨域立案服务,等等。今天,全国法院全面建成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起了较健全的多元解纷机制,基本实现了《意见》提出的“走进一个厅,事务一站清”的建设目标。

  一站式建设中,有两个普遍难点:一是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做到制度创新“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二是如何在保证纠纷分流与诉调对接机制实质化的同时,实现诉讼服务规范化,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这两个问题,须从如下方面着手。

  摆正一站式建设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位置,站在治理能力现代化高度探索制度创新。

  要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引领”就是在制度设计、平台建设、机制完善、业务指导等方面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推动”就是要畅通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渠道,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解纷方式化解纠纷;“保障”就是要在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规范调解人员行为、促进提高调解能力等方面为非诉讼解纷方式发挥作用提供保障和支持。

  一是按照内外联动、上下协同、有序衔接的工作格局开展一站式建设,结合审判分析研判社会治理问题,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弥补社会管理漏洞,促进纠纷源头治理。例如,宿迁市、常州市等人民法院针对当地民间借贷金融纠纷连年高发问题,先后与金融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共同研究建立纠纷预防与化解协同机制,设立调解工作室,定期开展金融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有针对性地发送司法建议,在金融纠纷案件源头治理方面取得显著效果。2019年,常州市天宁法院新收金融类案件数量同比下降31.2%;宿迁则成为全省法院唯一案件总量负增长地区,审判质效跃居前列。

  二是引入第三方力量,发挥专业机构在纠纷识别—分流中的作用,在引导纠纷进入非诉讼渠道解决的同时,完善开放多元、共建共享的社会协同机制。纠纷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适合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其评估不仅涉及法律与政策解读,而且常要运用专业知识与专门方法,专业第三方在此方面具有“中性优势”。江苏多地法院会同律师协会建立不动产、土地、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专家中立评估员名册,为当事人提供咨询、辅导或预测判决结果服务,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三是探索信访制度改革新路径,推动信访向民主议事平台转型,拓宽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连云港赣榆法院与区人大常委会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设立人大代表涉诉信访工作室,甄选36名区级人大代表参与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研判疑难复杂案件,通报纠纷化解情况,在妥善化解涉诉信访纠纷的同时,促进立法与公共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规则先行,确保诉讼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普惠化。

  一些法院按照《意见》要求,总结本地诉讼服务中心经验,制定工作指南或实施办法,加强对一站式建设的规范指引。2019年8月,江苏高院印发《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及5个配套实施办法。《纲要》要求各级法院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考评通报制度,将参与多元化解、诉调对接工作折算为审判工作量,纳入部门、个人审判业绩。为防止应付考核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诉权的现象发生,《纲要》要求各级法院严格立案纪律,避免把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与立案登记制对立起来,对违反法律规定人为阻滞收案、人为拆分案件立案、虚构调解案件数量等情形严肃问责。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07日 16版)

[ 责编:姚坤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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