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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筑牢动物防疫安全屏障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1-01-24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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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记者 王金虎

  1月22日,社会关注已久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历时两年多经过三次审议修改,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社会关切的动物防疫法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控制住动物疫病,有助于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水平

  近年来,我国动物防疫形势严峻。数据显示,近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据统计,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人畜共患风险存在,而且随着对外贸易和人员交流的增多,境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增大,对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带来压力。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表示,动物卫生安全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动物防疫法是事关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法律,控制住动物疫病,将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水平。王观芳介绍,本次修法强化了保障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等内容;规定人畜共患病名录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三个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监测,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新法将为巩固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王观芳说。

  消除集贸市场畜禽活体交易过程中疫病传播风险

  集贸市场作为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的场所,通常人流量比较大,环境比较复杂。新法在加强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说,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新法还增加规定,有关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杨合庆指出,日常生活中,在集贸市场进行的畜禽交易,有一些是活体交易,包括现场宰杀,这种交易方式与集中的屠宰加工以后再交易相比较,相关的人员和消费者没有条件采取严格的防护、隔离、消毒等措施,更容易导致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因此,社会公众对于减少或者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域禁止畜禽活体交易的呼吁日益增多。对此,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的活体交易。

  杨合庆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减少畜禽传播疫病风险,使人民群众养成科学的饮食和消费习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犬只出户要佩戴犬牌并系好犬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同时,犬只伤人、传播狂犬病的事情时有发生,有时候甚至造成人的死亡,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十分关注。

  杨合庆介绍,新法从防止传播狂犬病等疫病出发,就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加强犬只登记,加强流浪犬、猫管理等重要环节,在法律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新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杨合庆进一步指出,对饲养的动物未按规定实施免疫接种的,可能被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除罚款外,还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同时,新法还规定,街道办、乡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居委会、村委会做好辖区内流浪犬、猫的控制与处理,防止疫病传播。

  “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地方立法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养犬管理的具体办法与措施。”杨合庆说,“犬只管理主要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时也需要人民群众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参与,以共同解决好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

  《光明日报》( 2021年01月24日 02版)

[ 责编:孙宗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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