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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毕雁英(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教授)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5日开幕,提请大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受到广泛、高度关注。
近年来,反中乱港势力利用香港选举制度漏洞,谋夺特区管治权,已成为香港一大乱源,并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笔者认为,围绕香港选举制度改革所引发的论争,是谁来掌握香港管治权的重大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国家主权是否将被架空的问题。
美国学者傅高义曾指出,港英政府被迫撤离香港时撒下了“毒丸”,侵蚀的重灾区就包括选举领域。2014年非法“占中”、2019年“反修例”风波、2020年内外勾结策动非法“预选”的图谋,最终都指向了香港现行的选举制度。
事实证明,回归后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机制缺少对国家主权、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必要保护机制,存在严重漏洞和缺陷,并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得到重视和弥补,成为反中乱港势力步步为营、开展夺权计划的切入点。
“爱国者治港”原则是治理香港选举领域乱象的良策,更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人事保障。无论是立法会议员还是特首,香港的治理者如果没有爱国爱港的基本价值取向,香港的繁荣稳定和权利自由就如同无本之木,被外部反华势力控制的“民选”列车,就会偏离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的轨道,背离国家安全和香港稳定发展的目标,给香港发展带来巨大的威胁。为确保维护国家主权这一底线不受侵蚀,确保“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得以落实,针对特区选举制度存在的明显漏洞和突出问题,中央有权力也有义务修改完善包括选举制度在内的香港相关制度。
“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提出,源于实现国家统一的方案设计。香港回归,中央收回香港管治权的本质就是要确保中央对香港政制发展的主导权。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统一的选举操作,彻底背离了“一国两制”的初衷,会使香港的稳定和繁荣丧失赖以存在的根基。
宪法和立法法规定了国家主权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以及特别行政区制度,属于全国人大专属立法事项。所以,事关国家主权的特区选举制度改革,应当由单一制的中央立法机关通过国家立法来作出决定。
香港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意味着立法之时,中央就对可能出现的现实复杂形势有审慎考虑,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发展的选举制度才是合法的;激进的、暴力威胁的、有损香港稳定发展的选举活动都背离了香港基本法的立法目的。改革香港选举机制,既要不断扩大民意代表的范围,又要兼顾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
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要确保有机会代表国家具体行使香港管治权的参选人具有爱国信念、符合爱国可信的标准。当前立法的迫切任务,是在选举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层面上确立可行的审查标准和运行机制,让更多爱国者有机会参与选举,确保香港的管治者具有爱国主义价值观,更坚定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实际上,在“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框架下,中央给予香港的自治权,已经远超任何西方国家政府给予其所统治地方的权力。从域外立法看,采用联邦制或设有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无论地方享有何种程度的自治,各国中央政府在处理集权分权问题上都保留了中央随时收回授权或增加中央权力的兜底条款。
展望未来,在香港经历了动荡、黑暴之后,法治愈显示出不可替代的价值:香港国安法颁布不久,香港实现了由乱转治;即将付诸实施的香港选举制度改革法案,将确保管治权掌握在爱国者手中,制约分裂势力,探索具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使国家主权权威再次通过“爱国者治港”得到有力维护。
《光明日报》( 2021年03月10日 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