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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人权事业迈向更高发展阶段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1-05-27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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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作者:赵树坤(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1993年6月14日,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建议各国制定人权行动计划。我国制定和实施人权行动计划已有10多年的历史。实践证明,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各项合法权利、促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应该及时总结该方式在人权促进上的经验,不断健全完善该方式,助力新一期人权行动计划出台,推动中国人权事业迈向更高的发展阶段。

  坚持党的领导,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多元责任主体合力推进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重要国家规划之一,但该规划从制定到实施及其过程中的监督、评估等,核心责任主体却不限于国家机关。这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选择,也是人权行动良性发展、可持续进行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始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百年来党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不断提高尊重与保障中国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历史。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人的权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人权事业不断迈向新台阶。人权行动计划的具体实施中,各级党组织发挥着核心作用。尤其在基层,基层党员干部结合国家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战略部署,身先士卒,深入联系群众,创新工作方法,建路修桥、危房改造、河道养护、环境治理、饮水安全、产业开发、增产增收,多角度多层面地解决老百姓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保障问题。某种意义上,中国的人权行动,就是党员领导干部始终将人民权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的行动。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各级国家机关的根本任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设定的各种约束性指标,有的指向国家立法机关,有的指向司法机关,有的指向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但最集中、最直接指向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全面性、不依相对人请求等特点,在目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仍较大,各项权利现实保障程度不一的复杂情况下,发挥行政权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灵活性,实事求是,遵循权利实现的基本规律,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人权行动取得成效的基本条件。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能动性,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人权发展道路的基本经验。

  中国人权事业归根结底是中国人民的事业。人权行动无论是设定计划、实施还是评估、监督,都需要最广泛的人民群众参与。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第六部分明确提出,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在实施《行动计划》过程中的建设性作用。联席会议机制的组织架构中,包括中国残联、全国妇联等人民团体,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进一步统合社会力量,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取得良好成效的社会基础。

  以发展促人权,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

  马克思曾指出,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任何社会,人权的内容、范围及其实现,都要受到具体的经济、政治、科学、文化水平的制约和限制。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包括人权问题的关键。在第三期人权行动计划开始实施的2016年,我国尚有57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受教育权等保障水平都还不高。在城市,不同区域的不同职业群体,尤其进城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面临的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养老等权利保障水平也参差不齐。5年来,立足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不断诉诸更多的改革创新举措,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人权保障的一个又一个难题得到解决。脱贫攻坚成果举世瞩目,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对外开放持续扩大,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城镇新增就业超过6000万人,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过13亿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近10亿人。

  与此同时,通过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规范涉及公民人身的执法、司法行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人民群众权利保障法律渠道,保障公民人身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其实施,将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这是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国情决定的。同时,行动计划坚持协调增进公民、政治权利,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带动公民、政治权利。通过发展,赋权赋能,反过来,通过赋权赋能,实现共建共享。实践证明,立足国情、求真务实、渐进推进,有重点,讲协调,人权就会越来越好。

  立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和框架,将人权保障事业进行到底

  一方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致力于在本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人权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人类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全球人权治理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生态恶化、跨国犯罪、核风险、恐怖主义、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技术等引起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严重威胁着全人类的人权实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国际社会日益成为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唯有团结协作才能应对各种全球性风险挑战。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置身全球人权治理视野和框架,从人类全面自由发展的高度,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泛意义上的“人人得享人权”。中国始终积极投身国际人权治理,为全球人权事业贡献中国力量。推进包容性发展,实现人权合作共赢,中国不仅是积极倡导者,更是切实的践行者。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为例,中国目前正同各国分享抗疫经验和诊疗技术,中国疫苗投入使用的同时,作为全球公共产品,优先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为保障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命健康权贡献了中国力量。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利于对内做好人权保障,对外讲好人权故事,提升国际人权话语权能力,推进全球人权治理和人类的自由全面发展。

  《光明日报》( 2021年05月27日 04版)

[ 责编:袁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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