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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时代”到来了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1-08-24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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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时评】

  作者:朱巍(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在此之前颁布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一并构建起中国新时代信息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一经问世,就肩负起统领其他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作用。该法所确立的对权利人“最小伤害”“公开透明”“准确完整”“合理使用”“合理目的”等原则,是对先前相关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使用“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原则的扩展和补强。未来后续新的立法中,凡是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都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任何规定都不得与之相冲突。

  比如,饭店采用扫码点餐,要求获取我们的个人信息授权的行为,就可能超出了必要性原则和合理使用原则,属于侵权行为,因为点餐行为与获取个人信息之间并无必要性关联。再比如,导航服务开启时,获取我们的位置信息是必要的,但平台却偷偷开启摄像头或语音传输等功能,这就违反了新法规定的最小伤害原则,属于违法行为。从这个角度讲,个人信息保护法就是保护我们权利的“门神”。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个体权利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新旗帜,极大扩展和补充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法律关于个人信息权利的范围。新法将个人权利单独成章,赋予了公民个体对自己个人信息的“自我决定权”和充分的“知情权”。

  “我的权利我做主”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得到了具体体现。老百姓依法享有对自己信息的查询权、复制权、删除权、更正权、保持完整性和准确性权、投诉权、要求说明权和诉讼权。这些新型权利基本构成了适应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保护体系。

  新法出台前,用户在接受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时,仅享有注册权,很少有人尝试过“注销权”。很多App或网络服务,我们不再使用的时候,随手从手机中删除,却忘记了之前在平台的注册信息、身份信息和行为数据,这些信息不会因为个人删除行为而自行消失。新法出台后,用户一旦停止使用某款网络服务,在删除应用的同时,平台也应依法对用户现存信息进行删除,确保用户个人信息不会成为那些“睡眠应用”的非法财产。

  新法出台后,老百姓对自身的权利要求,就转化成互联网平台等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义务。如果信息处理者做得不好,可能面临高达5000万元或营收5%的高额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停业整顿。如此高的违法成本,势必会震慑不法侵害行为,减少互联网技术的滥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同一款产品,不同人显示的价格不一样,甚至在不同型号的手机上显示价格也不同。一般来说,拥有越高消费能力、多次使用的熟客、缺乏比价能力的人群,价格就会更高,反之,则会偏低。这就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大数据杀熟”。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反大数据杀熟”正式写入法律,网络平台等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利用个人信息和自动化决策,对个人在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上进行“价格歧视”。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配合巨额天价处罚,必将彻底遏制“大数据杀熟”乱象,还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针对平台利用用户行为数据产生的“用户画像”发送“精准广告”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赋予了老百姓说“不”的权利。新法给予平台两个选项,要么为用户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要么明确给予用户拒绝的渠道。新法实施之后,用户自己的兴趣点都被平台捕捉,成为精准营销对象时,可以依据新法要求平台提供非个性化选项或者直截了当加以拒绝。可以说,无论是互联网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大众,都要做好准备适应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实践了。

  《光明日报》( 2021年08月24日 02版)

[ 责编:孙满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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